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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思考与立法建议(二)

  就被监督者的全面性而言,所有公司都应成为监督的对象。只要有一个公司不接受监督,就不会有真正公正而有效的公司社会责任监督机制,践踏社会权与社会利益的公司违规背德现象就难以避免。享有监督权的主体,对被监督的公司都要一视同仁,不能欺软怕硬。从理论上看,每个公司一旦有适宜的条件,都有违法背德的可能性。被监督的公司如此,监督者(甚至新闻媒体和权力机关)也不例外。监督者的道德水准和守法习惯并不一定强于被监督者。因此,预防监督权的滥用也是公司社会责任监督机制中的重要一环。
  就监督过程的全面性而言,公司实施的所有行为(包括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公司参与的所有社会关系都应纳入法律监督的轨道。把公司社会责任监督机制局限于事前监督或事后监督的观点都是片面的。公司社会责任监督要取得实效,必须贯穿于公司活动的全过程。只有全过程的监督,才是最有效的监督。
  八、几种亟待加强的公司社会责任监督形式
  (一)技术监督(包括计量监督和质量监督)
  加强计量监督工作,对于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的建立、计量的检定、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销售和使用等计量活动实施全面监督,有利于确保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性、可靠性,维护广大消费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督促生产者与经营者提高产品质量、改善服务水平,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目前,规制计量监督工作的立法依据主要是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的《计量法》及国务院于1987年1月19日批准、国家计量局于1987年2月1日发布的《计量法实施细则》。虽然立法对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计量监督员的监督、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据行政授权的检定和测试等内容作了规定,但随着计量工具的推陈出新、计量活动的复杂化、现代化与高科技化、以及计量监督工作方式的变化,需要尽快由立法机关予以完善。
  质量监督早已成为街谈巷议的热点话题。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要提高经济效益,必须把追求产品和服务的高质量牢牢放在首位。实践已经并将继续证明,质次价高的产品或服务既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特别是产品和服务的出口贸易的进一步拓展,还制约着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但实践中经营者伪造和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的行为,伪造产品产地的行为,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屡见不鲜,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假酒、假烟、假药、假燕窝、假鳖精、假电器、假服装、假牛奶的泛滥成灾已经很能说明问题。因此,进一步贯彻执行《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质量监督工作,并逐步完善有关的质量监督特别是服务质量监督立法已经迫在眉睫。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在产品质量方面的自我监督不是万能的,政府运用公权力对产品质量进行的监督也是有限度的,只有最大限度地调动起社会公众展开产品质量监督的自觉性才能从根本上筑起产品质量监督的钢铁长城,形成人人监督产品质量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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