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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思考与立法建议(二)

  不少经济法律规定了公民个人对特定经济活动的监督权。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规定了公民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明确规定了公民个人对消费者活动的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公民个人的监督是对抗公司滥用权力(权利)的有效手段,也是弱者进行自力救济的法律工具,有利于实现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力量平衡。但公民个人的监督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并不十分普遍,为数不多的公民个人监督也经常会遇到一些阻力,需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由于撰写科普文章而被某些商家推上被告席的韩成刚,曾以自己的监督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却遭受诉法院驳回,就是一例。
  舆论监督成本低、覆盖面广、社会影响快而深远。因此,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条就明确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当前,各类公司应当满腔热情地鼓励和支持大众传媒对其经济行为进行经常而有效的监督。新闻记者是代表社会公共利益表扬先进、鞭挞丑恶的忠诚卫士。当前,新闻记者在披露公司违背其应尽的社会责任时,不时受到明目张胆的破坏和干扰。1998年7月,《兰州晨报》一位记者因对某商厦进行批评报道而遭到该商厦总经理殴打的恶性案件,就很典型。建议参照处理妨害公务的违法行为的有关政策和法律,严厉查处殴打新闻记者、破坏新闻记者采访工作顺利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为确保新闻监督的有效性,新闻监督最好与公权力的监督和公民个人的监督结合起来。另一方面,大众传媒也要恪守新闻监督的真实性、客观性、中立性和公正性原则,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
  七、公司社会责任监督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法律是追求社会正义的工具,体现了全国人民的整体利益和意志,对所有的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均具有拘束力。开展公司社会责任监督、对公司的某一经济行为进行价值判断的首要标准是看该经济行为是否符合乎法律中的实体规范及程序规范。按照导向的不同,法律规范有禁止性规范、允许性规范与鼓励性规范之别;按照效力的不同,法律规范又分为强行性法律规范与任意性法律规范,强行性法律规范又可以分为效力规定与训示规定。违反强行性规范中效力规定的行为当然无效;而违反强行性规范中训示规定的行为,虽应承受一定的法律责任(特别是行政法律责任),但行为本身仍属有效。而根据私法自治原则,任意性规范可由当事人以其意思自治排斥其适用。因此,在根据合法性原则进行公司社会责任监督时,既要究明事实,取得证据;又要认真辩明法律规范的不同性质,方能得出正确的监督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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