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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思考与立法建议(二)

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思考与立法建议(二)


刘俊海


【全文】
  第七节 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监督的法律思考
  一、 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监督的意义
  所谓公司社会责任监督,是指法律、法规所授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据法律规定和公司应当奉行的社会政策,对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追求社会目标方面的表现所实施的监查、督促、制约与评价的制度。公司社会责任监督在督促公司改善自己的社会表现、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监督的理论依据在于确保公司对社会公共利益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正如马克思所言,“如果按照奥日埃的说法,货币‘来到世间,在一边脸上带着天生的血斑;那么,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他还引用《评论家季刊》的话说,“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马克思的这番话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唯利是图的公司来说同样是适用的。公司的经济力量来自社会,公司的目的在于增进社会利益,当然应当强化公司社会责任,诚心实意地接受公司社会责任监督。
  在完善的公司社会责任监督制度下面,不仅注重商业道德的公司会以实际行动践行社会责任,而且品德低劣的公司不敢或无法践踏公司社会责任所设定的最低行为准则底线;即使有公司做了坏事,也会有相应的法律制裁紧跟其后。在我国,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监督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与理论意义。
  公司社会责任监督是整个法律监督机制的一部分。在完善各项具体的公司社会责任监督制度的同时,尽快制定一步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督法》已经摆到我国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上。在1998年3月举行的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上,重庆代表团团长王云龙等325名全国人大代表提案要求加快制定《监督法》。这无疑会极大推动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监督机制的进一步健全。建议这部立法的重心不仅监督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滥用权力的行为,也要监督公司滥用其经济力量、违反公司社会责任的行为。
  二、公司社会责任监督的特点
  公司社会责任监督除具有法律监督的一般特点(如非引导性、非管理性等)外,还有自身的特性。
  (一)公司社会责任监督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公司社会责任监督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其中的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又有营利性社会组织(含公司法人与非公司法人)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如质量监督协会、消费者协会、工会、新闻媒介等)之别。由于公司社会责任监督法律关系中的角色是特定的,不容混淆,因此能够实施公司社会责任监督的主体只能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
  (二)公司社会责任监督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多层次性
  公司社会责任监督的对象既包括公司作为商事主体所从事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如生产、采购原材料与设备、销售产品、促销广告、竞争、公司合并与分立、投资等;也包括公司在考虑社会利益与社会权方面已经出台的举措,或公司在破坏社会利益与社会权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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