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律顾问与股东(大)会
很显然,公司法律顾问进入股东(大)会或者作为股东代表的结果必定是事与愿违。首先,进入股东(大)会的必然是公司的股东,要求公司法律顾问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既无必要又显得荒谬。其次,即使公司法律顾问具备股东身份,如果作为部分股东的代表则必然带有主观倾向,难以独立、全面地履行职责;若作为全体股东的代表则不大可能,因为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意思机关,往往决定的是关系公司前途命运的一切重大事项,各股东之间的意见难免会产生分歧,否则形同一人公司。第三,也是最主要的,公司法律顾问的职责和股东(大)会的权力存在冲突。股东(大)会以合议制的方式表达公司投资者的意愿,行使《
公司法》赋予的投资者所拥有的决定公司命运的各种权力,其工作方式是定期年会和临时会议,且一般不介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这与法律顾问在全面介入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和管理活动,防范和化解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普及法律知识和进行法律宣传教育的基本职责是有着天壤之别的。
(二)公司法律顾问与监事会
公司法律顾问与监事的身份和监事会的职责也是不相容的。从产生上说,公司法律顾问由公司聘任,而监事和监事会由公司选举产生;从职责上说,公司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行为进行事前、事中法律防范和事后的法律补救,而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对董事、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且一般为事后监督;从履行职责的的方式来说,公司法律顾问要广泛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与决策活动,甚至对外代表公司处理与公司有关的法律事务,而监事会一般不参与公司的决策及管理,对外也不代表公司执行业务。因此,尽管作为监事会成员的监事也应当具备与履行监事职责所需的法律知识,且工作的内容也可能有不少涉及法律方面,但从根本上说公司法律顾问与监事会之间只能是平行而不是交叉关系。
(三)公司法律顾问与经理
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的、负责组织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公司常设业务执行机关,经理行使职责不需要以多数原则形成意志和决议,而是以担任总经理的高级管理者的最终意志为准,这是经理的执行机关性质和经理所面临的瞬息万变的市场形势要求经理必须迅速、果断地作出应变的特点决定的。应该说,公司法律顾问的相当多的职责是辅助经理做好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的,如参与项目谈判、起草审核合同、完善规章制度、处理经济纠纷等大都与公司经理的职权密切相关。既然企业法律顾问的相当一部分职责是协助经理的工作,那么公司法律顾问工作机构是否就应当是经理下属的一个职能部门,而所有的公司法律顾问都是经理的下属工作人员呢?若是,则公司法律顾问实际上远离决策,公司法律顾问的职责则必然大为缩减,这显然与设置公司法律顾问的初衷和主要作用貌似神离。
(四)公司法律顾问与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