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用河南法官的鲜血激活执行体制的转变

用河南法官的鲜血激活执行体制的转变


张玉录


【关键词】强制执行;体制改革;法院
【全文】
  河南法院去湖北执行案件遭到暴打。执行局长被打晕,法警被打伤。城门失火,也殃及随行记者。
  报道这个事件的媒体众多,但是鲜有义愤填膺者。或许类似的事件太多,人们都见怪不怪了。在网络上搜索,执行人员被打、被围攻、被谩骂、甚至被拘禁之类的事件比比皆是。周而复始的循环,惊人相似的一幕。法官的鲜血一次次的流淌,却没有激活人们对执行体制改革的兴趣和制度性思考。
  法治进程需要一次次不幸事件的推动。中外大抵如此。孙志刚的惨死,换来了收容制度的废除和救助制度的诞生;佘祥林案件的惊魂一判,换来了死刑复核权的统一行使。一起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促成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也成就了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官――马歇尔;一起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使“隔离但平等”法则成为历史,吹响了结束种族隔离制度的号角。坏事完全可以变成好事,这就是现实中的辩证法,也是法治进程中的铁律。
  面对执行法官们一次次流淌的滴滴鲜血,除了感喟执行难、埋怨当事人缺乏诚信之外,有多少人在从制度层面上沉思?
  “执行难”现象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最根本的原因之一是执行体制的问题。也就是法院和法官都不应该、也无力胜任强制执行案件的任务。缺乏“金刚钻”的法院和法官们,揽下了一个棘手的“瓷器活”。与司法腐败现象一样,执行活动的低效,成为人们口诛笔伐法院的口实。
  第一、法院不应该肩负执行案件的任务。照理,在一个普遍信仰法治并且普遍恪守信用的社会,法院判决(在中国还包括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应当是顺理成章的自觉行动。在美国,法院判决的执行,虽然也曾经遇到挫折,但是没有出现中国目前“执行难”的现象。一位美国著名历史学家曾经生动地说:“政治战场上到处是被司法之剑砍倒的社会福利法的尸体”。即使这样,美国各阶层人民对于法院判决都给予最大的尊重和执行。在2000年布什诉戈尔案件中,戈尔输掉了唾手可得的总统宝座,煮熟的鸭子在联邦最高法院飞掉。但是他对于法院的判决则表现出对法院的无比尊重,以及潇洒的绅士风度:“现在最高法院已经说话。尽管我不同意法院的判决,但我接受它。”充满无穷变数和利益角逐的的社会实践,已经生动地证明,在中国现实国情下的强制执行,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猫捉老鼠的游戏。而这场游戏,并没有一套固定的、显性的规则。这一点从河南法院到湖北强制执行案件11年的历程就可以清楚的得到印证。法院不断劳而无功地往返于河南与湖北之间,他们是在从事司法职业吗?回答是否定的。按照我国宪法以及世界各国的通例,法官展示才华的舞台是审判庭,履行职责的方式是明法晰理,找出正义的落脚点。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履行的是国家的审判职责。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由另外的机构去执行。因为强制执行权不属于法院自有的司法权或者审判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