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自治权力的加强,取决于协会自身的完身与规范,另一方面,也取决于国家的让渡,而且这种让渡必须彻底化和规范化。
二、如何监督:立法监督、行政监督以及司法监督
社会团体要有效行动,拥有自治地位是必要条件;但是独立或自治也有产生危害的机会。可以说,所有现代政治理论都受到组织的自治和对组织的控制这对矛盾的困扰。行业协会在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将政府权力置换出来的过程中,是否也会产生权力组织必然具有的副作用呢?因此,如何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合法性监督,避免其利用国家的和民间的双重身份寻租就成为是协会改革和管理的关键,唯此,才能促进和提高行业协会在法治框架下的合法自治能力,也才能真正实现社会成员的利益需求。
(一)立法监督:监督手段的法制化。由于立法的滞后,目前我国在对行业协会的管理和监督主要是靠政策来支撑,这就形成了行业协会发展中的非法制化现象十分突出。实际上,我国行业协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日益增长的重要作用,使对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活动方式及监督管理等进行全方位的立法成为必要和可能。在当代,有关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立法已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一个有机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完善立法监督的重要任务就是制定全国统一的行业协会法,将行业协会的发展纳入法制轨道,也使对行业协会的监督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立法中,必须合理配置政府、行业协会与其成员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既有利于行业协会自治发展,又进行必要政府监督,保证行业协会的规范发展,即立法应当在控制与自由之间合理取舍。当然,协会立法也要从改变整体法律环境入手,仅有专门的协会立法,其效果难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并不能做到真正解决问题。如有关的社团立法、税收立法等相关法律制度也需相应完善。
(二)行政监督:监督内容的科学化。我国对社团的行政管理体制从总体上呈现限制竞争、抑制发展的基本导向,可以说是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如在成立登记上的“双重审查许可制”和业务管理上的“二元管理模式”,既有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惯性的沿袭,也是针对中国社团现状的无奈之举。因此有人说,“就在市场化改革逐步摈弃经济领域之中的计划管理体制的同时,在中国的社会领域中却正在‘从无到有’地建设社团的计划管理体制”。在这种严格控制和广泛干预的管理体制下,我国的行业协会必然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因此,笔者认为,改革现有行政管理模式核心在于取消行业协会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行业协会无主管部门”的改革,让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彻底脱钩。只有推行真正的“一元管理模式”,才能使行业协会的改革迈开实质性的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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