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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监督与平衡——行业协会研究纲要

  2、人员配备的民间化。我国行业协会特别是官办行业协会在人员组成上具有浓厚的行政官僚色彩。协会工作人员主要是来自三个渠道:一是从机构分流出来的由行政编制改为事业编制的人员;二是由行政编制人员兼职;三是少量通过社会公开招聘录用的人员。这种用人制度的结果是:一方面摆脱不了行政干预,另一方面也限制了行业协会吸纳人才、扩大规模。因此,还要解决好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问题,由行业协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自己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过民主选举,产生本行业的专业人士担任主要领导。如深圳市2004年12月颁布实施的《深圳市行业协会民间化工作实施方案》就要求,涉及25个政府部门、35家协会与政府脱钩、55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不再兼任协会职务,做到人员脱钩、办公场所分开、财务独立建帐。
  (二)自治权力的加强
  1、自治权力的性质。“社团自治权是指社团为实现社团目的,按照社团章程对社团及其社员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权利或权力。”自治权不是国家权力,因为协会作为社会性组织,除非得到授权或委托,否则是不可能有获得国家权力的渠道的;同时,自治权也不同于私权(除了服务性职能、利益代表性职能外),特别是社团内的惩戒措施,对于受处罚方而言是具有强制性、支配性的。这种权力更适合界定为一种社会权力,属于广义的公权的一种。
  2、自治权力的来源。行业协会的权力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1)法律授权而取得。如《证券法》规定,证券业协会的职权。(2)政府委托而取得。政府为了更好地、更顺利地实现决策和管理职能,必须得到行业协会的参与和协助,因而政府可以通过委托的方式让行业协会也承担部分职能。(3)基于同意而取得。行业协会的有些管理权力是由其成员通过一定机构和程序赋予行业协会对他们进行管理的权力。可以说,民主本身就是产生权威的一种机制。前两种权力本质上还是属于国家权力的转移,而自治权力的产生主要是基于第三种渠道。
  3、自治权力的种类。行业协会所具有的自治权力主要包括规章制定权、许可批准权、价格自律权、鉴定认证权、惩罚制裁权、纠纷处理权等。
  4、自治规章:行业协会创制自治规章的权力是行业自治的主要特征之一,也是行业协会实施公共管理的主要依据之一。一方面,协会应当加强自治规章的建设,充分利用自治规章来有效实现自律管理;另一方面,应根据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原则,建立对自治规章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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