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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立法——一个初步研究

  3、关于管理体制。深圳现行行业协会条例规定,“行业协会接受相应的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业务主管部的指导监督,依本条例独立开展活动。市政府社团登记管理部门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但是,在深圳市2004年的改革中成立了行业协会服务署,以削弱行业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的联系,即形成了新的“二元管理模式”,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对行业协会实施年检和监督检查;行业协会服务署则行使原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培育、指导、监管和规范行业协会的活动,促进政府与行业协会的沟通联系,为行业协会提供服务等。上海市则规定,“市行业协会发展署是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本市行业协会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业协会的发展规划、布局调整、政策制订和协调管理。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是本市相关行业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行业协会涉及的产业发展、行业规范等有关事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市社团管理局是本市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市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对行业协会实施年检和监督检查。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协同做好行业协会的促进和发展工作,依法对行业协会的相关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温州则实行较传统的管理模式:“市、县(市、区)各系统的业务主管部门为该系统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工作。”但温州的规定也有其特殊之处,即它规定“市、县(市、区)工商联应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较为集中的行业中,积极组建和发展行业协会,并对已建的行业协会加强指导、管理和监督。”因此,与深圳和上海不同的是,温州将工商联也作为非公有制经济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组织加以明确规定。
  4、关于设立条件。温州规定,“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而且“必须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经费”;深圳市则规定,“本市的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连续营业6个月,人数在30人以上的,可以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行业协会”;上海市规定,“10名以上的发起人,发起人为在本市取得营业执照、连续经营2年以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另外还规定了行业协会应当具有行业代表性,覆盖面必须达到(或成立2年后达到)本市同业组织数量的20%以上或者同业销售额的50%以上。
  5、关于职能。各地关于行业协会职能的规定大体相同,主要涉及制订行规行约、向政府提供决策意见、开展咨询服务、维护会员利益、进行统计并发布行业信息、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指导行业内价格实行价格自律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和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能。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深圳市的规定中,特别强调了行业协会应“经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意”下行使相应职能。
  6、关于罚则。除了深圳的条例中有专章规定“罚则”外,在上海和温州的立法中都没有具体规定。
  由此看来,我国有关行业协会的立法还相当分散,没有形成统一的行业协会制度。从总体上说,我国现有的行业协会立法已经远远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我国经济与政治体制改革又急需大力发展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作用。因此,制定统一的《行业协会法》就成为当务之急。
  四、完善行业协会立法之构想
  就目前行业协会的立法任务来看,主要应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行业协会立法的路径选择
  行业协会的立法路径主要涉及到立法主体和立法层级的问题,即何种立法主体制定何种法律形式来规范行业协会的问题。
  上文已经指出,我国目前有关行业协会的立法除了在中央部委有部分规章和政策涉及行业协会的某些方面外,主要是在地方层面进行的。但是,这种由地方立法对行业协会进行分别规范的做法有诸多方面的弊端。最主要的是各地立法过于分散,内容不统一,不利于我国行业协会的统一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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