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立法——一个初步研究
黎军
【全文】
行业协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日益增长的重要作用,使对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活动方式及监督管理等进行全方位的立法成为必要和可能。在当代,有关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立法已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一个有机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有关经验,并结合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情况,尽快完成行业协会的相关立法,将行业协会的发展和完善纳入法制轨道。
一、行业协会立法概述
(一)几个立法层次
“法律秩序,尤其是国家作为它的人格化的法律秩序,因而就不是一个相互对等、如同在同一平面上并立的诸规范的体系,而是一个不同级的诸规范的等级体系。”(凯尔森,1996:141)同样,有关行业协会的法律规范也有几个层次上的形式。
首先,国家有关结社自由
的宪法规定是行业协会合法性的基础,属第一层次的立法。托克维尔说过:“在现代国家里,结社的科学乃科学之母;其他一切的进步实系于这门科学的发展。”结社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对结社自由的有效保护是民主社会的重要标志。因此,世界各国的宪法都规定了公民的结社自由权。但是从另一方面看,结社自由又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只有谨慎合理的运用才能促进民主政治和社会发展,否则将导致政治动荡及其他严重后果。即使是将结社自由奉为圭杲的托克维尔也这样警告人们:“即使说结社自由没有使人民陷入无政府状态,也可以说它每时每刻都在使人民接近这种状态。”(托克维尔,1991:217)因此,许多国家在保障结社自由的同时也规定了一些限制性、监督性的条文。
其次,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的法律规定,如《社团法》以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属于第二层次的立法。它们对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所有社会团体进行统一规范。
再次,有关行业协会的专门法律规范,如《行业协会法》或《商会法》应属第三层次的立法。它对专门对行业协会进行全面调整和规范。
最后,有关特定行业协会的法律规范属于第四层次的立法,如在其他法律中以章节或条款对某一领域的行业协会进行专门规定,如《证券法》。其内容涉及该行业协会的性质地位、行业协会的设置、行业协会成员的加入、行业协会的章程以及行业协会的具体职责等。
另外,行业协会的运行还需要得到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支持。如民法中有关法人的规定对行业协会也具有调整性和拘束力,行业协会一经合法登记就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应该享有和承担与其他法人同样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另外,在税法中也有关于社会团体税收的规定,如作为一种公益性法人,在很多国家行业协会是免税或减税的对象。
(二)各国(地区)立法概述
如上所述,有关行业协会的立法包括多个层次,目前最主要的是有关社团的统一立法与有关行业协会的专门立法。国外的社团立法大体上分为三个方面:“宪法上确认公民结社自由,为社团存在提供合法性基础;民法规定社团的主体制度、财产权制度和治理形式;行政法规定对社团的财政税收优惠制度,促进社团及非营利性事业发展。”(刘培峰,2004)如日本对于行业协会的立法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为调整某一经济团体的特别立法,如日本的商工会议所法、商工会法等等,对其组织的性质、设立、组织机构、经费来源、事业活动等都进行详细规定;二是日本民法典中关于法人的规定;三是宪法中关于结社自由的规定(陈清泰,1995:6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