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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业组织研究”(项目编号:04CFX018)的中期成果之一。

维·赫尔德著:《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405页。

刘宜君:“现代政府之新治理模式——政策网络之应用”,载余逊达主编:《法治与行政现代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0页。

刘宜君:“现代政府之新治理模式——政策网络之应用”,载余逊达主编:《法治与行政现代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2页。

正来、景跃进:《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2年创刊号。

参见陶东明、陈明明著:《当代中国政治参与》,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53页。

於中兴:“协商民主与结社自由”,载吴玉章主编:《社会团体的法律问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28页。

马长山:“社会资本、民间社会组织与法治秩序”,载吴玉章主编:《社会团体的法律问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41页。

刘宜君:“现代政府之新治理模式——政策网络之应用”,载余逊达主编:《法治与行政现代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3页。

参见涂晓芳:“公共政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分析”,载《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7卷第1辑。

孙金霞:“民间组织:和谐社会的‘活细胞’”,载《半月谈》2005年第7期。

有学者认为,在中国,社团不起所谓“压力群体”的作用是因为:(1)社团负责人的国家干部身份使其扮演双重角色,不可能单纯代表社团利益。(2)社团的群体利益和群体动力尚未发育成熟,参政并非全体成员的要求。(3)社团的政治角色主要是党和政府赋予的。(4)党和政府代表的全国人民的共同立场与社团所代表的群体利益在大方向上是一致的,因而不产生直接的对立与冲突。参见王颍:《中国的社会中间层:社团发展与组织体系重构》,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年第1卷。

陶东明、陈明明著:《当代中国政治参与》,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28页。

参见颜文京:《调整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第三种模式――试论组合主义》,载《政治学研究》1999年第2期。

参见余晖等著:《行业协会及其在中国的发展:理论与案例》,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年版,第54页。

王名主编:《中国非政府公共部门》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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