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在参与过程中具有发生异化的可能,其主要原因在于:其一,行业协会代表和维护的是特殊群体的特有利益,而不是社会的一般利益,其在追求利益和目标的过程中,难免带有狭隘主义和功利主义色彩,因而可能会只关注本团体的利益,会通过民主程序寻求把自己的偏好来取代公共偏好,进而忽视甚至损害其他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其二,目前我国行业协会的内部治理机制还不完善,其本身的民主机制缺乏,成员的民主意识还没有形成,特别是对于行业精英的过分依赖使得民主的内部治理机制面临着“寡头化”倾向的危险。欧洲社会学家罗伯特·米歇尔针对那些有众多成员的组织总结出著名的“米歇尔规律”:这些组织的成员过于为自己的营生奔忙,而无暇顾及组织内部事务和有关目标与策略的争论。结果,少数活动分子成为组织领袖,由他们作出决策,其成员的作用只不过是批准一下而已。因此这些组织都处于少数寡头的铁的纪律控制之下。米歇尔的结论提醒人们应当注意,以组织集体名义作出的行为并不一定就能真正代表其成员的真实意图,有时甚至可能对其成员带来不利影响。有研究者指出,在我国,“如果行业协会由原有行政性公司转制而来,则它们基本上由行业内少数大型国有企业操纵”,这种实际被强势企业控制的行业协会并不能代表真正的行业共同意志,而只是少数企业以其个别意志取代了同业体的共同利益。其三,我国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和行政官员之间紧密的关系已经成为行业协会功能实现所必不可少的资源,但也正是这种密切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将会进一步强化行政权力与社会资本之间的结合从而成为一种新的利益共同体,即协会可能与政府“勾结”,使政府政策成为实现其特殊利益的工具。其四,我国尽管在行业协会的准入阶段实行着严格的双重审批许可制度,但是,对协会成立之后的监督机制则相当薄弱,即对协会审批的许可制和管理的放任制是共存的。在缺乏对行业协会的真正有效监督时,行业协会本身的自治就容易发生变异,包括其参与功能的实施过程中也可能出现非法制的甚至反法治的现象。上述因素的存在,可能会使本以实现行业利益并进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业参与异化成为少数人实现其自身利益的工具甚至沦为侵犯其他利益的罪魁祸首。
因此,随着行业协会在政治领域内的影响增大,利益代表功能的增强,我们在对其给予正面、积极评价的同时,更应关注其在发展进程中对民主、法治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应重视如何使行业协会的参与能够有利于民主而不是破坏民主的发展。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防止协会参与过程中的异化必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其一,通过内部监督机制实现对行业协会的控制,特别是应当加强内部民主治理机制和权力约束机制的建设,防止过度“精英化”。首先,要建立分权制衡的协会内部机构,如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必要机构,并在各机构之间形成相互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其次要明确规范的协会决策程序,包括协会内部权力机构的议事规则、会议制度和程序公开等。其二,通过外部监督实现对行业协会的控制,特别是应将协会行为规范在法治的轨道内。外部监督主要包括来自于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的监督。只有上述两种监督相辅相成,形成自律和他律的合力,才能使行业协会在参与过程中能够真正代表行业成员的共同利益,同时也有助于社会、国家公共利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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