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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行业协会实现公众参与

  3、完善行业协会的参与能力。行业协会必须具有汇聚、融合和表达利益的能力才能完成有效参与的任务。如何完善这一能力则需协会自身的规范建设和努力。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机制,提高内部运作的规范性、民主性,从而促进其利益以最合理的方式得到聚合,并进而增强其政治参与的有效性。其次,要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参与能力的人员。如北欧三国的行业组织均聘有高素质的专兼职研究人员:瑞典工业联合会的经济与税收研究部聘请了4位具有博士学位的高级专家做经济分析工作,另外还聘有若干名兼职的产业政策分析人员;挪威商业与服务业联合会的劳务事务部聘有24位法律专家。再次,要重视对参与工作的研究。行业协会的政策分析水平高低直接决定着它对公共政策影响力的强弱。如瑞典行业协会就十分注重研究市场形势和政府产业政策,并将分析研究工作作为自己的重要工作内容,其对于经济发展的预测和据此提出的政策主张,有时比政府的预测和主张还要准确和合理。因而行业协会在参与政府经济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其提出的看法常常受到瑞典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最后,还要建立日常化的参与机制。如法国机械制造商协会会定期与政府的工业部长、商业部长交换信息、研究工作。
  四、制度:实现行业协会参与的保障
  行业协会的治理实践具有不可低估的民主价值,但是,如何通过行业协会实现参与以及参与的程度等则依赖于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机制设计,因此,更重要的工作是将理念层面的东西落实到技术层面,细化为可操作的规范。
  在我国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参与体制和表达渠道的缺失,造成了参与的随机性,也制约了参与的有效性,这无疑影响了其民主价值的进一步提升。特别是在社会公共参与积极性高涨的当代,制度供给的速度远远跟不上参与实践的需求,形成“公民的利益表达需求与制度化参与渠道不足之间的矛盾”,成为制约公众参与的瓶颈。而且,“公众参与是一柄双刃剑,制度化的参与有助于增强政府的整合能力,而非制度化的参与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目前我国参与的正式制度不足也导致了非制度化参与的增多。因此,建立制度化的参与机制就成为当务之急。
  第一,开放的政府体系和信息公开机制。民主政府的合法性基础是体现民意,而民意的获取则必须通过公众的参与;实现公众参与的前提则要求建立开放的政府体系,特别是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制。“在信息社会,社会中的各种利益、价值日渐呈现多元化趋势,不同层次的政治要求在其范围和作用上不断扩大,民众需要了解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想了解自己接受管理的过程。所以,它需要建立一个公众参与的、开放的行政体系。”目前,我国政府对信息的高度垄断使得公民参与实现的可能大大降低。因此,我们应当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打破信息垄断,保障公众充分的知情权,特别是应当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日常沟通机制,为行业协会获取相关信息提供制度化的渠道。
  第二,多渠道参与的程序机制。参与是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价值之一,参与权从本质上看是一种程序性权利。因此应建立科学的程序机制,使参与权通过立法加以固定而成为法定权利。发达国家的行政程序法中一般都有参与的专门规定。而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只有在个别单行法中有关于参与零散规定,而且其对参与的具体形式往往并未作细致的程序性规定。因此,程序机制的缺乏使得我国的参与实践被虚置。当然,值得关注的是,部分专家起草的《行政程序法》(建议稿)在“基本原则”一章中首次确立了“参与原则”:“行政相对人有依法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通过各种可能的途径和形式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参与的机会。”但是,仅仅只有原则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必须具有法定化的参与程序和多样化的参与方式,如建立谈判、协商、公告、通报、评论、听证等多元性的参与机制。如德国协会参与政治决策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是制度化的,例如联邦议会和联邦政府以及各部的议事规则都强调了在起草法律法规以及作出决议前要听取有关协会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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