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利于促进公共决策的科学性。随着社会公共事务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增加,公共决策过程中的“信息化(informatization)”、“科学化(scientification)”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现代社会的决策变得越来越困难,它需要更多的专业经验、特别信息、专门技术知识和不同意见的合作参与,这显然不是任何一个个体或单凭国家自己就能承担的,此时,“政府机构不再拥有独占的信息,行政官僚的影响力逐渐式微,必须依赖利益团体提供政策信息与咨询,利益团体成为不可或缺的政策伙伴。”因此,行业协会参与政府决策过程,提供决策信息,反映其成员的利益要求,对于防止政府专断,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有很大作用。
4、有利于提高决策的可接受性。要提高决策的有效性,既取决于决策的质量,也取决于公众对决策的认可程度,一项好的决策必然要具备较高的可接受性。公众的参与,无疑有助于扩大政策主体的权力基础和政策资源的提取范围,增强公共政策的整合能力,从而减少政策执行的阻力。因此,政府在作出有关某一行业事务的决策之前,如果能保证相关行业协会的参与,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就能使作出的决策更容易被该行业的所有成员所接受,并能得到顺利贯彻执行。
在实践中,协会参与公共生活的渠道主要有:(1)行业协会推举自己的代表作为人大、政协成员直接参与议政,为其争取行业利益。(2)行业协会参与国家立法和规范的制定,如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参与了《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系列产品生产实施细则》、《药品监督诚信管理暂行规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的征求意见及修订工作;温州灯具协会与技术监督局共同制定《温州市灯具推荐产品管理办法》。(3)行业协会通过参与对政府决策进行影响,例如,根据浙江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抽样调查,有1/6的行业协会曾经成功地促使地方政府修改或停止某项政策。
三、前提:行业协会有效参与的条件
就目前情形来看,我国行业协会对国家立法及政策的影响力仍很小,当然,其中关涉的因素多种多样。笔者认为,要实现有效的协会参与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行业协会的定位。实现有效参与的前提是协会应当具有独立的地位,而不是政府附庸。参与是具有自主性、自愿性和效用目的性的活动。如果协会只是作为政府的助手,则其参与是不完整的,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参与,有学者将这种情形称为“动员型参与”或“被动参与”,在这种参与中,参与者并不抱有影响政府决策的明确意图,因此,这种参与更多地是实现政府目的的途径而无法实现协会目的。目前,我国大多数行业协会还是作为政府辅助部门参与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它们更多地是以政策的服务者、咨询者和解释者身份出现,而不是作为企业利益的表达者、代言人来影响政府的产业政策。因此,我国行业协会对政府产业政策的实际参与能力还比较弱小,还偏重于与国家的主动性合作,而缺乏实质参与功能。当然,强调协会在独立基础上的参与并不是要与政府形成抗衡与对立,在我国的政治框架下,行业协会的正面参与功能远比其负面的制衡功能更为重要。参与应当是政治沟通的形式和渠道,而非政治斗争和冲突的工具;协会的独立也不应当被视为凌驾于国家之上或与国家相对抗的。因此,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既不属于从属关系,也不处于对立地位,而是一种相互信任、相互依存的关系,所以我国的行业协会应当实现从依附型向参与型的转变。
2、加强行业协会的利益代表功能。在存在多元利益主体的现代社会,为了表明及有效维护自己的利益,异质性个人会把特殊公域中的利益集团作为利益表达最有效的工具。行业协会因具有和代表一定的行业利益而成为利益集团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利益聚合把相同或相关的意见或利益需求集中起来,并形成集中的意见后要求提交给决策机关。这种参政的过程,实质上是企业的利益代表不断地影响国家政策、防止国家机构的权力过分膨胀,并使自身的利益公开化、合法化的过程。因此,实现有效参与的基础是必须建立协会的利益代表功能。但是,目前,我国行业协会的覆盖面过窄,其会员企业一般不超过全行业企业总数的40%,而且会员企业又绝大多数是国有企业。有一项统计资料表明,全国性行业协会中,非国有企业会员不超过50%的占79%。即便在行业协会发展势头良好的上海,行业协会会员企业在行业中的覆盖面也才平均50.7%。而在广东省,除广东省期刊协会、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广东省模具协会、广东省市政工程协会、广东省银行同业协会等5家协会会员占有率(即本协会团体会员数与本行业企业总数相比)在50%以上外,其他省级行业协会的会员占有率都在10%以下。特别是一些“自上而下型”行业协会的会员大多局限在原部门系统内,有些由行政性公司转制而来的行业协会甚至被少数国有大企业操纵,成为企业的内部协会。而且,现阶段我们主要重视协会在经济领域内的作用,其利益代表功能还只是辅助性职能。可以说,我国行业协会的利益代表功能还没有实际建立。因此,我们必须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行业协会应扩大成员企业的覆盖面,确立其行业代表的地位,尽可能反映大多数成员的利益;另一方面,随着行业协会生长的社会性、民间性增强,它们在政治领域中的作用也应逐步显现出来,要逐步摆脱“在商言商”的传统习惯,强调其利益代表功能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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