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近年来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的案件越来越多,行政复议管理局的工作任务也日益繁重。为了避免影响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韩国有关方面正在考虑为行政复议管理局增加23名工作人员。
除了中央政府一级设有国务总理行政审判委员会外,韩国在市、道一级设有地方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地方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法定委员人数为15人,其中委员长1人,由市长、道知事担任。地方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也由地方政府法制机构(法务担当官室)承担。地方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的裁决程序,与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做法基本相同。
三、韩国行政复议体制的特点
从韩国有关方面介绍的情况看,韩国现行行政复议体制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总结传统行政复议制度利弊得失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的基础上,经过多年发展完善所形成的。韩国与我国具有相近的历史、文化和法律背景,目前也致力于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因此中韩两国法律制度具有许多可供相互学习、参考的地方。我们经对两国行政复议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感到韩国行政复议体制所具有的以下几个特点,值得认真研究、参考。
(一)行政复议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充分体现了准司法的法律救济制度的性质
韩国行政复议活动的法律性质,在韩国宪法和《
行政复议法》都有明确规定。韩国宪法第107条中规定,行政复议是法院审判的前审程序,并需适用司法程序的规定,这意味着行政复议是一项与法院审判的功能类似的准司法制度;《
行政复议法》第
1条进一步规定:“本法的目的是,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对于因行政机关的违法或者不当处分以及其他公权力的行使等所造成的对国民权利或者利益的侵害进行救济,同时以期实现行政的合理运作。”这也说明韩国行政复议本质上是法律救济制度。
与行政复议的准司法性和法律救济性相适应,行政复议活动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经过对《
行政复议法》的修改,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各级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独立性不断加强,不仅与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不存在任何行政隶属关系,而且行政复议活动也不受政府首长和其他机关、个人的干预,真正做到依法独立审理案件,并按照合议制原则通过表决形成裁决意见。同时,法律规定各级行政复议委员会半数以上的成员必须从行政机关外的专家学者中聘任,有利于提高行政复议活动的专业性,保障行政复议裁决的质量。据介绍,通过推进行政复议活动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大大强化了行政复议活动的公正性,增进了社会公众的信任,选择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行政纠纷的当事人越来越多。以韩国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为例,该委员会2002年办理11725件行政复议案件,2003年上升到13831件,2004年又大幅增加到2008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