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8月22日和1998年12月28日,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的专业性和工作效率,韩国又对《
行政复议法》作出两次修改,主要内容:一是,增加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法定人数(1997年由此前的30人增加到35人,1998年增加到50人);二是,将行政复议委员会中的常任委员由1人调整为2人;三是,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办案权限,将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调整由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审理,从而精简了一批分散在各垂直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四是,在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中设置分专业的小委员会,对委员长交办的特定领域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预审并提出审理意见,交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讨论和形成正式裁决。
韩国《
行政复议法》经过三次修改,一直施行至今。
韩国与《
行政复议法》配套的制度,主要包括韩国总统发布的一项法规(总统令)和韩国法制部拟订并由国务院总理发布的《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运营规则》。
二、韩国行政复议机构的组成和运作
韩国行政复议机构具有非常鲜明的特色,它大体上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议决机构,即《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它专门负责审议和裁决行政复议案件;二是工作机构,即协助行政复议委员会办理案件并承担具体事务性工作的机构,均在政府法制机构内部设置。
(一)议决机构
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是韩国中央政府一级的行政复议议决机构。需要说明的是,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不是实体性机构,而只是一个通过定期会议形式审理和裁决行政复议案件的非常设行政机关。根据《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由50人组成,其中委员长1人,由韩国法制部(相当于中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部长兼任;常任委员2人,由法制部部长在该部高级公务员中推荐,经国务总理同意后由总统任命,作为主持行政复议委员会日常工作的特别职公务员(地位在法制部部长和副部长之间);按照惯例由有关部门委派的委员2人,由法务部和国务调整室各自委派一名正局级公务员担任;按照法定条件聘任的民间委员45人,绝大多数是教授和律师等社会知名的专家学者(目前民间委员中教授22人,律师20人,其他专家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