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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现状和特点

韩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现状和特点


方军


【关键词】行政复议;法律救济;比较研究
【全文】
  2005年5月间,笔者曾赴韩国对该国行政复议制度进行学习、考察。期间,笔者拜访了韩国法制部部长、副部长和韩国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原常任委员、时任法制部政策弘报管理室室长俞炳勋先生,并与法制部政策弘报管理室、行政复议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进行了深入的业务交流,还观摩了韩国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过程。同时,笔者走访了韩国法制研究院、釜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釜山市政府、釜山地方海洋水产厅等单位,围绕行政复议制度作了多方了解。现将笔者的所见所闻所想付诸文字,供有志于从事相关研究的学者参考。
  一、韩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韩国行政复议(韩文中的汉字表述为行政审判,以下均译为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律依据来源于宪法。韩国现行宪法107条第3项规定:作为(法院)审判的前审程序,可以进行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程序由法律规定,并遵循司法程序。
  根据宪法的规定,韩国国会于1984年12月15日公布了《行政复议法》,该法于1985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这部法律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原则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对国务总理、中央政府各部门负责人以及总统直属机关负责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原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为了便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各行政复议机关均设置有民间人士(来自行政机关以外的专家)参加的行政复议委员会。按照1984年韩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委员会包括三类:一是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主要负责审理和裁决对汉城特别市市长、中央政府各部门负责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二是中央政府各部门行政复议委员会,主要负责审理和裁决对中央政府各部门的下级部门、市长、道知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三是在各市、道设立的地方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要负责审理和裁决对市、道所属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1995年12月6日,为了加强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韩国对《行政复议法》作了重大修改,主要内容:一是,废除中央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将原由其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交由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审理;二是,规定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民间委员必须达到半数以上;三是,将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从原则上书面审理调整为口头审理和书面审理相结合,当事人申请口头审理的,一般都要进行口头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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