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构建多元的“平衡点”
人们在考察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问题时,比较关注知识产权人和公共利益的“平衡点”。这一单一的平衡点无法满足信息不完全情形下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需求。
不完全信息、搜寻成本与消费品价格差别是中介组织存在的一个理由,因为中介组织可以消除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这种信息上的不完全性并减少交易成本——只要生产者与消费者付出一定的成本。[6]知识产权中介服务贯穿于创造、传播、管理、保护和利用的整个过程,是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重要一环。它通过自身所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将创造者、传播者、利用者和管理者有机地联系起来,因此其自身也与知识产权人和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利益平衡的问题。对此不应当被忽略。
4、增加利益平衡的机制
传统观点提出的利益平衡机制基本上是仅涉及各种权利配置和利益分配方面。但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可能没有足够的能力判断知识产品的价值大小,难以确定是各方都满意的交换价格,而且因为隐性知识的存在,他们担心可能获得共享收益无法弥补各自的共享成本,造成知识共享难以有效进行。
因此,如果有不是产生于知识共享的其他的额外激励提供,增加知识共享各方的收益,弥补他们的部分知识共享成本,就可提供知识共享者参与知识共享的信心和预期收益,最终起到改善和刺激知识共享的作用,从而使国家、企业、个人获得由于知识共享产生的竞争优势,并逐步达到知识共享的帕累托最优。
三、消减信息不完全影响的若干建议
信息不完全需要制度加以克服。“制度通过设定一系列规则能够减少环境的不确定性,提高人们认识环境的能力。”[7]而且,“恰当的制度能在一个复杂的不确定的世界中引导个人决策者,并能帮助我们减少对信息的需要。”[8] 知识产权立法者也应尽力制定有效措施,确定使各方都满意的激励,实现共享收益弥补各自的共享成本,使得知识共享得以有效进行。笔者认为下述几项制度的建立健全,有助于消减信息不完全带来的影响:
1、向知识产权参与者双方提供额外激励。为了促进知识产品的有效利用,政府(组织)可参照激励成本相称和有利于知识利用进行的原则,向知识接收者和知识拥有者分别提供相应的额外激励。主要的激励形式有物质激励、关心激励、尊重激励、荣誉激励等。
2、推动中介组织的建设,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通过推动中介机构的建立和健全,以完成信息的收集、加工和传输的工作,有助于降低信息不完全下的利益失衡的可能性。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首要的问题不是确立评估方法问题,而是要对知识产权评估的基础性理论问题作出正确解析,以揭示知识产权这一资产的内在本质,澄清知识产权评估理论的模糊之处,指导建立科学的基于知识经济运行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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