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安编著:《德国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7页。
2003年9月15日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发布《关于规范和完善行规行约推进行业自律的参考意见》,并指出该意见仅供行业协会研究、参考和借鉴之用。根据该意见,行规行约的内容包含行业经营行为和行业道德行为两个方面。行业经营行为:主要是公平竞争,诚实守信,遵守市场规则和市场秩序,反对不正当竞争;严格质量标准,杜绝假冒伪劣;承诺价格自律,不以变相倾销或变相垄断等不正当行为损害同行企业和用户利益;严格生产工艺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信守对用户、消费者承诺,杜绝行贿受贿和欺诈行为,遵纪守法等。行业道德行为:主要是文明生产,优质服务,对人民、对社会负责;以诚为本,信誉为基,遵纪守法,以德治业,倡导先进的企业文化;提倡会员之间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反对损人利已、互相拆台;提倡善于学习,勇于创新,不断提高全员素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等。
http://www.xfrb.com.cn/xfrbmap/2006-03/16/content_107283.htm。最后访问日期:2006年3月16日。
刘宇:《浅析行规行约的法律效力》,《经济师》2004 年第5 期。
龚隽:《高等院校规章的法律效力分析———兼谈大学章程的价值》,《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6期。
董玉明、孙磊:《试论我国行业管理法的地位与体系》,《法商研究》2004 年第1 期。
魏文享:《近代行规法律效力的演变——以1930年行规讨论案及“重整行规运动”为中心》,http://www.legal-history.net/articleshow.asp。最后访问日期2006年3月19日。
参见(德)卡尔·拉伦茨:《 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
参见(德)卡尔·拉伦茨:《 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20页。
埃里克·A·波斯纳著:《法律与社会规范》,沈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14页。
张静著:《法团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123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杭州饮食旅店业同业公会2002年制定。
参见郭道晖:《多元社会中法的本质与功能――第二次亚洲法哲学大会述评》,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3期。
姜明安:《公法学研究的几个问题》,《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
参见于安编著:《德国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3—84页
参见罗璇、曹斌:《面临尴尬:长春亚泰状告足协》,《中国律师》2003年第3期。
全国人大常委吴长淑等36位全国人大代表正式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关于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敦促北京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诉中国足协行政诉讼案的议案》,其后,谷长春等20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再一次就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诉中国足协行政诉讼案,正式向大会提交了题为《关于中国足协章程排斥司法介入的合法性及中国足协管理问题的意见》。http://sports.sina.com.cn。最后访问日期200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