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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治的自治——行业自治规范的实证研究

基于法治的自治——行业自治规范的实证研究


黎军


【摘要】行业协会实现治理的最重要方式是通过制定和实施行业自治规范进行自律管理,这种自治应当在法治范围内进行。要建立符合法治的自我规范机制,必须做到:在界定行业自治规范概念的基础上,首先应当厘清其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并建构两者间的互动与合作机制以实现国家与社会的共同治理;其次,在行业自治规范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其强制力的有限性和内部性;最后,选择并建立对行业自治规范最适宜、有效的监督机制是保障自治规范自身的正当性以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
【关键词】自治规范;国家法律;实施效力;监督机制
【全文】
  行业协会的治理在当代中国经济与社会运行中已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行业协会的基本功能包括提供服务、利益代表以及自律管理三项,其中自律功能又是其立足之本。自律功能的实现则取决于行业自治规范(下称“自治规范”)的制度安排。因此,制定和实施自治规范是提高行业自我管理能力的根本基础,甚至可以说是行业协会发展之命脉。然而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一方面,许多行业协会还无法有效承担起制定和推行行业规范实现自治的职能;另一方面,因自治规范所引发的争议和纠纷也愈来愈多,如中国足球协会关于“不服足协处理决定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关于 “消费者不得自带酒水”的禁令 、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农用运输车分会制定的《全国三轮农用运输车市场销售自律价实施细则》 等就曾引起社会广泛质疑。与此同时,理论界对自治规范的研究则付之阙如,关于自治规范的概念界定、其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以及其实施效力与监督机制等问题仍鲜有定论。本文拟对自治规范的上述问题进行实证分析,以回应实践对此问题的需求,也期望引起学界对这一领域的关注。
  一、什么是行业自治规范?
  行业协会根据自治权自行制定的,调整其组织结构及行业事务的规范之总和就是行业自治规范。
  “任何一个团体,为了进行正常的活动以达到各自的目的,都要有一定的规章制度,约束其成员,这就是团体的法律。” 行业协会也不例外。行业协会享有自治规范制定权是其自主性的体现。“所谓自主,我们乃是指个人或组织(而非政府)制定法律或采用与法律性质基本相似的规则的权力。” 行业协会作为自治性社会组织,其自主性主要通过创制并推行自我规范的制度得到彰显,这种根据自治权产生的自治规范“所体现的是自主和不依附于国家的政治决定能力。”
  从自治规范的内涵来看,其种类主要包括:第一,协会章程。这是协会活动的基本准则,亦是协会实现民主决策与自律管理的最基本保证。章程作为协会的根本大法,主要是关于协会的治理结构等重要事项的规定,具体包括:行业协会的名称地址、宗旨、行业的业务范围、会员、组织机构及职权、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以及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行规行约。行规行约是协会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范围,制定有关行业自律的某一方面的具体规范。其名称除使用“行规行约”外,还有“会员公约”、“自律公约”、“行为规范”等。从各业行规行约的具体内容来看虽有一定差别,但其核心部分是基本一致的,包括协会成员共同拟定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遵守的行为准则,以及违反执业纪律、职业道德的惩戒规则等。 另外,在行规行约中还有一种相对比较独特的自治规范是行业标准。行业协会除了要求其成员遵循国家已有的技术标准外,还可根据行业实际情况拟定高于国家标准的行业标准,以引导、促进技术进步;特别是对有些新产品或服务,尚无国家技术标准的,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就更是必不可少。如中国家用电器维修协会就于今年3月14日发布了作为我国家电行业技术性标准的《房间空调器安装质量检验规范》(试行),并拟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在行业内推行。 行业标准是纯粹的技术规则,不涉及行为道德等方面的要求,因而其客观(自然)属性比一般行规行约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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