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国家对烟草批发实行垄断经营,对烟草零售则是实行专卖许可制度。而烟草零售的经营者多为个私企业,并非国家垄断企业,不能享受国家垄断企业的垄断利益,其经营活动依法只能由市场竞争机制调节。
第二,是否申请开办以及申请在何处开办烟草零售商店,完全是是由烟草零售业主根据市场需要决定的,而“市场需要”不是、也不可能是由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坐在办公室里“决定”并“布局”的。
因此,烟草零售网点的布局实际是是由市场竞争机制调节控制的,依照《
行政许可法》规定不应设定“布局”之行政许可条件。
2、“合理布局”规定含义模糊不清,为权力寻租提供了可能: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汪永清就
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明确指出:“目前来看,行政许可防治腐败的主要原因是在于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具体,不明确,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标准缺乏,行政缺乏明确可操作的期限。通常讲,权力没有条件的限制和权力的运作不透明,往往是产生腐败的两大原因”。
对此,《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合理布局”之行政许可条件,指的究竟是“距离限制”条件,还是“数量限制”条件,或是其他什么具体条件,含义模糊不清,恰恰存在“不具体、不明确”的问题,为某些地方行政机关滥用行政许可权力及权力寻租提供了可能。
因此,《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合理布局”之行政许可条件,违反《
行政许可法》第
十三条规定,应当废除。
二、《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四项“烟草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规定,违反《
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设定权限的规定,应当废除:
《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还应当具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这一规定实际是将烟草零售行政许可条件的设定权授予了国家烟草专卖局。此规定随着《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现已处于违法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