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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与道德法

  启蒙运动开始,近代自然法学派把正义与理性联系起来,社会正义成为自然法、自然权利的灵魂。
  自然法观念源于希腊,成于古罗马,是古罗马的“万民法”催生了“自然法”。那么,古罗马时期的自然法是什么?近现代的自然法又有什么不同呢?
  西文之“自然”(拉丁文natura,英文nature)最早是指物质宇宙,是指运动、强力、水火、湿气、生殖等等。“‘自然’的最简单和最远古的意义,正就是从作为一条原则表现的角度来看的物质宇宙。此后,后期希腊各学派回到了希腊最伟大的知识分子当时迷失的道路上,他们在‘自然’的概念中,在物质世界加上了一个道德世界。”梅因介绍说,这个“道德世界”就是“按照自然而生活”。“这个命题——按照自然而生活——是著名的斯多葛派(Stoic)哲学哲理的总和。”到了古罗马时期,“法学家同斯多葛派哲学家的联盟,延续到数世纪之久。”“自从自然一语已成为罗马人口头上一个家喻户晓的名词以后,这样一个信念便逐渐在罗马法学家中间流行着,即旧的‘万民法’实际是已经失去的‘自然’法典。”“从整体来讲,罗马人在法律改进方面,当受到‘自然法’理论的刺激时,就发生了惊人迅速的进步。单纯化和概括化的观念,是常常和‘自然’这个概念联系着的;因此,单纯匀称和通晓易懂就被认为是一个好的法律制度的特点,过去对于复杂言语、繁褥仪式和不必要困难的好尚,便完全消除。”([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31-33页)宇宙自然的匀称和秩序对于罗马法学家的自然法观念的形成意义深远。梅因说,“旧‘万民法’与‘自然法’之间,其确切的接触之点是什么?我以为它们是通过原来意义的‘衡平’(Æquitas)而接触和混合的”;“罗马人通过‘衡平’这个名词所理解的‘万民法’的特点,正就是对假想中的自然状态的第一次和最鲜明地感觉到的特点。”
  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说与古代、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之间有很多共同点,都将自然法与抽象的正义观念并列,认为自然法是永恒不变、普遍适用的。但古典自然法学说强调人的理性、人性、人的权利(包括私有财产权),认为根据自然法可制定出详尽的、普遍适用的法典。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宣言》确立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主义等新的法律原则,推动了宪法、国际法等新的法律部门的形成。19世纪初开始,自然法思想长期处于衰落状态,实证主义法学占压倒优势。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出现新的自然法学说。法国法学家J.夏蒙(1859~1922)等人提倡“复兴自然法”,要求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利在理性和正义的制度下相互结合。德国法学家、新康德主义法学派创始人R.施塔姆勒提出了“内容可变的自然法”的学说。L.狄骥的社会连带关系学说也被人解释为自然法理论的一种体现。不似古典自然法学派主张反抗暴政,认为自然法永恒不变,新自然法学派主张阶级调和,自然法内容可变。二次大战后,强调实在法应从属正义之类价值准则的自然法学说则进一步兴起。美国法学家L.L.富勒、J.B.罗尔斯和R.M.德沃金是其中的重要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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