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管理中权力与责任脱节,权力与利益挂钩的问题严重
由于长期以来一直由部门主导立法,法律草案由部门起草,通过以后由这些部门负责执行,因此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中,规定老百姓责任的多,规定行政机关责任的少;而规定行政机关权力的多,规定老百姓权利的少。即便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责任,也是简单规定“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依什么法,追究什么样的责任,具体又由谁来启动责任追究程序,都没有可行的制度加以规范,实际上行政机关的责任形同虚设。多年来,某一领域行政管理秩序混乱,尽管根源在于行政管理不到位,或者主要是因为行政机关不执法、乱执法所致,但是各部门却又以此为由,要求加强管理,进一步扩大权力,加大老百姓的责任。久而久之,行政执法权力越来越大,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实施广泛的干预,模糊了公权与私权的关系。与此同时,行政执法队伍快速膨胀,财政无力供养,于是出现了所谓的自费执法现象,越来越多的部门靠收费和罚款养队伍,加剧了乱收费、乱罚款、以罚代管的局面。许多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中,有利的事就争、无利的事就推,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随之而生。
三、解决多层执法、多头执法问题的若干对策
(一)在转变政府职能方面下真功夫。
首先,要明确行政权力的性质。行政权力是来源于人民的,必须为了人民的利益服务。因此,要把促进公民权利实现、增进老百姓福利作为行政管理的根本宗旨。在改革行政管理体制过程中,每一项行政管理职能的去留,都要以老百姓赞成不赞成,需要不需要,以及是否真正有利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为衡量标准。
其次,要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政府和公民的关系。按照
宪法的要求,政府作为受托于人民、为人民服务的组织,政府职能的设定理应由公民决定,政府职能的制约理应由公民进行,政府职能的实现理应由公民促成。政府除了作为法定的利益保障外,不能享有保护公民权以外的其他职能,不能为了抽象的集体权利而损害公民权,更不能为了部门自身的方便和利益而侵害公民权。二是,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市场是人们从事商品交换的场所或者平台。市场经济则包括市场主体、市场资源、市场规则和市场秩序四个关键要素。成熟的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意志自由(包括市场准入的自由);市场资源的配置遵循市场规律的要求;市场规则要反映协调市场主体行为的需要,减少整个社会交易总成本,最大限度地促成社会交易;市场违规行为受害者都有权借助于市场矫正机制,纠正市场违规行为,维护社会信用,恢复市场秩序。发展市场经济,政府就必须尊重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经济要素的作用,不能越俎代庖。以往,我们基于许多非经济的考虑,歧视性地对待市场主体,甚至直接参与市场活动,直接干预市场资源的配置,按照政府的意愿“创制”市场规则,把维护市场秩序看作政府机关的特权(如前些年市场监管机关对“王海打假案”的诸多负面评论),这些都是不正确地对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三是,政府和社会的关系。要认真研究、明确界定政府与社会各自发挥作用的范围,凡适宜通过社会自我调整来解决的问题,交给特定的社会组织来负责。在这方面,尤其要注意赋予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社会组织以独立于政府机关的法律地位,明确其应有权利和责任,绝不能使它们成为受政府机关直接控制的“二政府”,变相地延续旧的政府职能。
(二)要制定组织法,规范行政机构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