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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行政规制改革

  从不利方面看,由于经济规制放宽后,获准进入市场的企业增加,竞争加剧,相应出现一大批倒闭企业;在就业增加的同时,失业也有所增加。
  三、与行政规制改革有关的行政法治建设
  经过十多年的行政规制改革,日本各方面认识到,在推行改革的同时,要加强行政法制建设,确认和巩固改革的成果。行政法制建设的成绩,主要体现在先后制定了行政程序法、行政规制的公共评价制度、行政规制法律的事先确认制度以及行政情报公开法等四项法律制度。最后两项法律制度是近二、四年才出台的。
  (一)行政程序法
  日本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1、明确了行政行为(行政处分)的程序。按照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接到有关行政许可的申请后,必须马上开始审查,如果申请材料齐全,则必须受理(该法颁布以前,即使材料全,事情也非常难办,需要通过熟人找关系,或者寻求上级官员进行干预)。
  2、明确了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标准。这样,行政相对人通过对照法律,就可以清楚地知道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不齐全应当补充哪些材料。第三,要明确处理时间,使申请人明确什么时间内处理完毕,如规定30日内处理完毕,到规定时间申请人未接到许可的决定,就可以向有关官厅询问(这个具体时间由各官厅自行规定,以前则不规定,如果有人询问,只是简单地告知等一等),有关官厅必须说明未审批的理由。
  涉及违反许可的条件的行政处分,标准很难统一确定,常常由不同的法律加以规定。如,医院发生事故,可以责令停业,甚至吊销执照。
  第三个支架是行政指导。它不是强制的,而是一种劝告,听不听是当事人的自由。比如,通产省给某电力公司予以指导,公司还是听,因为通产省比较有权,它怕行政机关在其他方面做点手脚。由于从本质上讲,听不听行政指导是相对人的自由,因此行政指导错误,政府不负法律上的责任,尽管从道义上讲似乎有些责任。
  (二)规制的公共评价制度
  对现有的规制进行改革,或者建立新的规制,政府的官厅就要作成方案,听取公众的意见。这种制度涉及所有官厅。总务省负责督促此事,调查并公布调查结论。
  (三)规制法律的事先确认制度
  2001年4月,日本建立了这项新的制度。目前,靠现有法律对新的产业不一定合适。新兴部门在从事这一行业前,要向有关官厅要求确认是否适用现有法律,如金融、信息产业。比如,信息产业的新产品,融资行为是否适用银行法,等等,,向有关的政府部门要求确认,有关官厅有权针对这件事解释法律条文。当事人向官厅咨询的目的是为了取得某项许可,按照解释意见中应当适用的法律的规定准备申请许可的材料。这个解释要向社会公开,但是一般在第一个人咨询后一段时间之后才公布,以适当保护第一咨询人的权益。
  (四)行政情报公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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