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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行政规制改革

日本的行政规制改革


方军


【关键词】行政 规制 法治
【全文】
  一、日本的行政规制概况
  (一) 行政规制的内涵及其类别
  日本的行政规制,主要是指国家与地方自治体适用的规制,而不包括在民间团体内部适用的规制。行政规制在很大程度上相当于我国的行政许可制度,主要通过承认、认可、许可等程序得到实现,具体手段很多,称谓也不一样。日本最为严厉的许可是特许,只有国家才能做的事,或者国家允许别人来做的事,才用特许。日本明确使用特许概念的只有三部法律,但是学者归纳的特许,有的在法律中的用词是许可、认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也算是特许。这些都是行政规制的表现形式。在实践当中,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报告等,也属于行政规制的范畴。根据日本的法律规定,该国的企业和国民从事许多活动,都需要得到许可、认可或者承认。
  从相对人所负法律义务的性质来看,行政规制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由法律直接对企业和国民课加一定的积极义务。比如,规定行人必须右侧通行、不能横穿马路,规定某些出售商品必须带有商标和特定标识等。二是法律规定相对人负有消极作为的义务,即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这两种行政规制都要通过行政处分(相当于中国的行政执法)程序予以保障。
  从行政规制的内容来看,日本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将行政规制分为经济性质的规制和社会性质的规制两大类别。经济性质的规制是对国民、企业的经济活动本身所进行的规制,  具体包括:第一,从业规制。最严厉的从业规制是对垄断行业的市场禁入,此外政府还可以采取许可、登记等方法实行从业规制。一般来讲,政府如果一定要实行从业规制,应当选择最为轻微的手段。第二,对企业设备和设施的规制。这主要是检视这些设备、设施是否安全。这类规制是否有效以及可否取消,目前日本有关方面正在探讨之中。第三,组织方面的规制。某一组织能否具备从事特定行业的资格或者资质,比如食品业、建筑业等与公众生活紧密相关的组织,政府有必要加以规制。第四,对产品、食品和服务的规制。这些产品(包括药品等)、食品和服务由于涉及医疗卫生,因而要进行规制。第五,价格规制。食品价格、车费、煤气价格等,政府有必要加以规制。从理论上讲,最重要的价格规制要提交到议会加以审议后方可实施,但是由于议会立法太花时间,直至目前尚未采取过这样的复杂程序。价格规制以前通常实行许可、认可、报告等方式,现在则已改为报告、备案。第六,针对不特定多数人贩卖的东西,要进行规制。第七,资格方面的规制。律师、食品业、事业单位用人需要具备相应的资格,不具备资格的劳动者不能从事这方面的工作。比如,日本房地产业中,不仅房地产公司要办理执照,公司中的从业人员也必须具有从事房地产交易资格;房地产业中签订合同的人,也要有资格。社会性质的规制则是对国民的社会活动(如安全健康、环境公害)进行的规制,比如日本的医疗机构、福利院和保育园等企业单位,按照现行制度其从业人员都要具备相应的资格。当然,在有的场合,也有对某项行政规制很难确定究竟属于哪一类别的情况。
  (二)设定行政规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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