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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实施WTO规则的国内行政法机制及其特点

  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强调保护国内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实际上美国目前并没有找到一条确保全面遵守WTO规则所有规定特别是保护外国工商业者的有效办法。同时,对于国内当事人和国外当事人提供的救济机会,也不完全相同。比如,美国企业和个人在对立法活动持有异议时,都可以向法院起诉,而外国企业和个人要想享有同样的权利,则要满足一些特定条件,比如在美国设立了办事处,或者通过双边协定作了相应的规定等等。
  (三)重视发挥法制机构和法律人才在政府工作中作用
  美国在进行行政管理和实施WTO规则过程中,十分重视法律人才的作用。在行政立法方面,除了联邦设立了管理与预算办公室(部分职能相当于我国国务院法制办)外,联邦各行政部门也有专门的法制机构,比如商务部就设法律顾问办公室(相当于我国国务院部门的政策法规司),拥有300多名法制工作人员。各州情况也大体类似,如加利福尼亚州的行政法办公室,拥有25位资深法律官员,负责对各行政部门起草的规章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除包括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外,还包括文字是否明确易懂等。加州行政法办公室可以对规章享有否决权,如经过其审查的规章未获批准,则规章就被搁置起来了。
  在行政执法方面,行政法官则扮演着保障法律实施的重要角色。在执法任务较重的部门,行政法官人数很多,如联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有1000多名行政法官,加利福尼亚州行政听证办公室则有300多名行政法官。
  在美国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一般都具有律师资格。需要说明的是,美国的律师概念非常宽泛,只要法学院毕业并通过所在州的律师考试委员会考试(有的州不需要考试),再经过品行考察的学生,即获得律师的称号。这些律师可以开设律师事务所,成为社会执业律师,也可以去担任法官、检察官,还可以受雇于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成为政府公务员。这些人担任法官、检察官、公务员之后,仍然保留律师称谓,但是并不能同时从事社会执业律师的职业,以防止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当利益。因此,美国的律师实际上是指受过专门法律教育并具备一定能力的法律人才,而不是特指社会执业律师的职业。从职业上划分,美国将在各个政府部门工作的律师称为政府律师或者公职律师,而将社会执业律师称为私人律师。这种做法与我国根本不同,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只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即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服务的人。我国在司法机关和政府机关工作的法律人员,即使已经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并合格,也不能称为律师。
  四、对进一步做好国内实施WTO规则有关工作的建议
  (一)要适应加入WTO的新形势,加强行政法治的研究和实践
  WTO规则重在规范各国政府管理经济贸易的行为,因此通常被称为国际行政法典。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适应加入WTO的新形势,需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切实加强行政法治研究和实践,规范政府行为,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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