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反司法化”思想对
行政复议法的影响,制度设计者最初力图以制度规范推动行政复议工作发展的动机,在实践中体现得并不明显。据专家和实务部门预测,同时参照国外的情况,在制度自身没有重大瑕疵、实施和保障机制基本落实的通常情况下,行政复议的受案数理应大大超过行政诉讼的受案数。我国现阶段的行政管理状况尚不如人意,行政复议制度又具有便民、快捷、不收费的特点,行政复议案件至少应当保持在行政诉讼案件的二至三倍,才算基本上达到制度设计的本来目标。但是,
行政复议法实施三年多来的结果证明,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远未发挥到理想状态,相反此前
行政复议条例曾经经历的由初期短暂的社会期望到后期长久的社会失望的困境,又渐渐显露端倪。这一趋势通过最近三年来的行政复议受案情况就可以得到说明:2000年是
行政复议法实施后的第一年,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收案情况普遍激增,仅地方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74448件,是上一年度的2倍多;2001年行政复议案件再创新高,达到有史以来最多的83487件,但是在多数地方行政复议案件继续强劲增长的同时,有个别地方受案出现难以为继的苗头;2002年,全国行政复议发展的势头明显减缓,收案数量大面积下滑,全国总体下降幅度达到8.4%,其中地方平均下降8.3%,国务院部门下降13.2%。从纳入统计范围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情况看,除8个地方受案数有所上升或者与上一年度基本持平外,其他23个地方行政复议案件均为负增长,其中西藏、宁夏下降幅度超过50%,贵州、青海、四川、内蒙古、湖南、甘肃、新疆、北京下降幅度超过20%,山西、广西、天津、江西、河北下降幅度超过10%。这种情况,是否因为当前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有了长足改进,行政争议已经显著减少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一方面,根据有关方面的统计,同期的行政诉讼案件持续较快增长,总体上超过了行政复议案件,表明公民对法律救济制度的需求仍在增加;另一方面,从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反映看,行政侵权案件实际上并未减少,诸如违法收容遣送、逼迫良家妇女承认“卖淫”等恶性案件屡有发生,这也表明存在行政复议介入的现实必要性。尤其值得重视的是,近年来群众向行政复议机关的信访机构申诉的数量不断增加,有的还酿成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而其中相当比例的信访案件本来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依法应当并且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的,这类潜在的行政复议案件是实际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几倍甚至十几倍、几十倍。可见,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再一次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局面,处于停滞还是发展的艰难选择关头。而造成这一困境真正的、根本的原因,就在于
行政复议法中“反司法化”思想的负面效应开始显现。比如,过于强调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属性,导致行政复议机构缺少必要的独立性和稳定性,许多地方在最近一次的机构改革中纷纷撤并了行政复议机构(有的省级政府甚至撤掉了行政复议条例时期设置的行政复议处),行政复议人员被频繁调整甚至大规模流失,行政复议经费也得不到有效保障,结果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当事人依法提出的复议案件无人受理,即使勉强受理也不作出决定的情况重新出现;过于追求与司法程序的区别,导致许多应当明确的行政复议程序缺损,尤其是片面强调以书面审理方式处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相对人无法有效地参与行政复议活动,结果一些行政复议机关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该撤销而不撤销、对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应该变更而不变更,行政复议维持率居高不下;此外,部分办案人员不是居于中立的立场依法办理案件,而是与被申请人串通一气,甚至不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而是审查相对人是否有违法行为,把行政复议从行政救济制度变成为错误具体行政行为开脱的制度,把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首要宗旨变成以帮助被申请人执法为目的,从而使行政复议丧失了基本的公正性。上述现象的存在,必然严重破坏公众对行政复议制度的信任,妨碍行政复议制度的正常运作和健康发展。为此,必须顺应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的要求,大力推进制度创新,摒除不合时宜的“非司法化”观念,重新焕发行政复议制度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