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入世”后竞争政策和竞争法制之展望

  WTO规则未对反垄断规范提出明确的要求,国内现行法律中的反垄断规范似乎也与WTO规则没有正面的冲突,制定反垄断法在入世之初并非应急之需。但是,从深层次来看,问题并非如此简单。对此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看。一方面,必须以统一的反垄断规范遏制竞争秩序的混乱。因为,行政垄断以及政府对垄断制止不力,都会妨碍市场的准入和市场竞争的自由,不能兑现我国开发市场、贸易自由化以及采取非歧视待遇等的承诺,因而可能引发其他成员在WTO提起违法之诉或者非违法之诉,使我国陷于被动。为此,必须尽快通过强有力的反垄断法和执法,使市场秩序得到根本改观,消除引发国际争端的隐患。制定反垄断法并确保其真正实施,则是落实加入WTO承诺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必须通过反垄断法维护经济安全。反垄断法具有维护竞争自由的功能,其通过对垄断企业的反竞争行为的控制,保护市场竞争中的弱者,从而维护经济安全。例如,跨国公司和实力强大的外国企业进入中国之后,具有先天的经济势力(甚至独占地位),如无反垄断法对其进行威慑,很可能滥用其优势地位,排挤其他国内经营者的正当竞争,或者通过妨碍竞争的兼并等消灭市场竞争。
  在加入WTO的背景下,我国反垄断立法可以着重考虑下列视角:
  (1)体现开放市场、消除歧视和促进自由竞争的精神。WTO的要求与现代竞争政策和竞争法的精神是一致的,如都要促进市场的开放统一和竞争的自由。我国也承诺采取非歧视待遇、消除贸易壁垒、取消价格管制等。我国制定的反垄断法要体现这些精神。(2)以竞争政策和竞争法推进特殊行业放松管制的进程。按照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的承诺,我国将逐步放开电信、保险、金融等特殊管制的服务市场。这些市场放开之时,也就是中外经营者展开竞争之日。从国外放松此类市场管制的经验来看,往往都是采取完善竞争法和强化执法的方式,促进这些行业的竞争和开放,对此我们应当多从竞争政策和竞争法律上进行考虑。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