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竞争政策日益受到关注
在WTO框架内引进竞争政策和开展竞争政策的谈判,已成为日益受到关注的问题之一。许多学者和民间机构对此提出强烈呼吁,甚至提出WTO应当确立的竞争规则的框架草案建议。1996年新加坡部长会议宣言提出建立竞争政策工作组,研究成员提出的有关贸易与竞争政策的相互作用问题,包括反竞争行为,以便确认值得在WTO框架内考虑的领域,还提出如果在将来成员达成一致认识,可以就竞争政策进行谈判。这说明,竞争政策已正式纳入WTO的视野。此后,2000年西雅图部长会议将竞争政策作为谈判的主题之一,但因分歧较大未能取得成果。不过,将竞争政策纳入谈判主题范围本身,就已说明竞争政策在WTO框架内的发展又前进了一步。
二、加强和完善我国竞争政策和竞争法制
由于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局限,我国竞争政策和竞争法制都处于初创阶段。加入WTO将使我国更加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潮流,这就要求我们在立足国情的同时,在国际经济大背景之下设计入世之后的竞争政策和竞争法制,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
(一)政府必须强化对竞争秩序的维护和对反竞争行为的制止
一个时期以来,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是我国市场秩序混乱的重要因素。分割、封锁市场的行政垄断比较突出,公用企业等滥用垄断地位排斥竞争远未从根本上解决,“行业自律价”、“低价倾销”、“价格同盟”、“联合抵制”等经济性垄断频频发生。因而维护竞争秩序问题越来越突出。我国现行
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一些反垄断规范,但对垄断行为没有起到应有的遏制作用。经今年以来对市场秩序的整顿规范,市场秩序混乱的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根治市场秩序混乱仍然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加入WTO之后,如果行政垄断不能根除或者政府对市场竞争秩序维护不力,可能会引起违法之诉或者非违法之诉的WTO争端。美国与日本之间的柯达与富士案就是例子。尽管美国在该案中没有胜诉,但该案仍然引起了强烈反响,将来不排除在此类案件上有较大进展。对此,我国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二)在考虑WTO因素的情况下制定
反垄断法或者公平竞争法
反垄断法迟迟未能出台。那么,在加入WTO背景之下,这种状况是否需要得到根本的改观?回答应该是肯定的。换言之,在WTO背景下,应当重新看待
反垄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