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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竞争政策和竞争法制之展望

  (四)竞争政策日益受到关注
  在WTO框架内引进竞争政策和开展竞争政策的谈判,已成为日益受到关注的问题之一。许多学者和民间机构对此提出强烈呼吁,甚至提出WTO应当确立的竞争规则的框架草案建议。1996年新加坡部长会议宣言提出建立竞争政策工作组,研究成员提出的有关贸易与竞争政策的相互作用问题,包括反竞争行为,以便确认值得在WTO框架内考虑的领域,还提出如果在将来成员达成一致认识,可以就竞争政策进行谈判。这说明,竞争政策已正式纳入WTO的视野。此后,2000年西雅图部长会议将竞争政策作为谈判的主题之一,但因分歧较大未能取得成果。不过,将竞争政策纳入谈判主题范围本身,就已说明竞争政策在WTO框架内的发展又前进了一步。
  二、加强和完善我国竞争政策和竞争法制
  由于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局限,我国竞争政策和竞争法制都处于初创阶段。加入WTO将使我国更加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潮流,这就要求我们在立足国情的同时,在国际经济大背景之下设计入世之后的竞争政策和竞争法制,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
  (一)政府必须强化对竞争秩序的维护和对反竞争行为的制止
  一个时期以来,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是我国市场秩序混乱的重要因素。分割、封锁市场的行政垄断比较突出,公用企业等滥用垄断地位排斥竞争远未从根本上解决,“行业自律价”、“低价倾销”、“价格同盟”、“联合抵制”等经济性垄断频频发生。因而维护竞争秩序问题越来越突出。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一些反垄断规范,但对垄断行为没有起到应有的遏制作用。经今年以来对市场秩序的整顿规范,市场秩序混乱的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根治市场秩序混乱仍然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加入WTO之后,如果行政垄断不能根除或者政府对市场竞争秩序维护不力,可能会引起违法之诉或者非违法之诉的WTO争端。美国与日本之间的柯达与富士案就是例子。尽管美国在该案中没有胜诉,但该案仍然引起了强烈反响,将来不排除在此类案件上有较大进展。对此,我国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二)在考虑WTO因素的情况下制定反垄断法或者公平竞争法
  反垄断法迟迟未能出台。那么,在加入WTO背景之下,这种状况是否需要得到根本的改观?回答应该是肯定的。换言之,在WTO背景下,应当重新看待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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