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后竞争政策和竞争法制之展望
孔祥俊
【全文】
为更好地融入世界经济,并按照WTO规则对贸易和外国投资提供更有可预见性的环境,我国在开放市场和贸易自由化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承诺。竞争政策和竞争法是以维护自由竞争为目标的制度设计,竞争政策已提到了WTO的议事日程,因此,在我国入世之后,市场的开放和贸易自由化必然要求建立与其相适应的竞争政策和竞争法。
一、WTO的竞争政策和竞争规则
从国际角度来看,广义的竞争政策是指放宽经济管制、促进竞争自由和市场开放的政策,而狭义的竞争政策就是反垄断意义上的政策,竞争法则是
反垄断法。不管怎样,反垄断政策(包括反倾销和反补贴)是竞争政策的核心内容,甚至有时将竞争政策与竞争法作为同义语看待。竞争政策和竞争规则虽未在WTO规则中成为系统,但已具有一席之地,且得到较大的发展。
(一)哈瓦纳宪章与WTO竞争政策的渊源
作为WTO前身的关贸总协定(GATT),是从中途夭折的国际贸易组织(ITO)脱胎出来的。拟确立国际贸易组织的哈瓦纳宪章专章(第五章)规定了“限制性贸易行为”,要求成员采取适当的措施并展开相互合作,以防止公、私商业企业实施限制竞争、限制市场准入或者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包括固定价格、划分市场、歧视特定企业、限产和固定生产配额等行为。这些规定显然都是竞争政策的规范。尽管这些规定胎死腹中,但此后论及国际竞争政策时都会溯源到哈瓦纳宪章,包括研究GATT和WTO竞争政策都不例外。
(二)支离破碎的WTO竞争规则
GATT的关注焦点是通过减少贸易壁垒和在贸易伙伴间实行非歧视,促进市场准入,其对竞争政策并未作系统的规定,也即哈瓦纳宪章的竞争政策条款并未被吸收进来,而直接涉及竞争政策的条款就是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规定。WTO成立后,在竞争政策方面并没有太大的突破。从广义上说,WTO的非歧视待遇等都体现了竞争政策,而且,除反补贴和反倾销的规范以外,还在一些协定中涉及到竞争政策,如TRIPS协定对知识产权许可中的反竞争行为的控制。
(三)反竞争行为与WTO的争端解决
由于WTO法律是约束成员政府行为的,对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并不进行规范,因而其竞争政策也是立足于政府行为,即某些与政府有关的竞争行为也是其调整对象。其中,一些反竞争行为也被纳入到WTO争端解决机制,因这些行为而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的申诉包括“违法之诉”(violationcomplaint)和“非违法之诉”(non-violationcomplaint)。违法之诉是成员针对其他成员违反WTO规则的明文规定而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的申诉,在竞争政策方面除涉及反倾销和反补贴以外,还涉及到其他许多规定,如GATT第3条规定的国民待遇、第11条规定的数量限制和第17条规定的国营贸易企业。非违法之诉是针对成员虽不违反WTO规则,但又使其他成员依据WTO规则享有的利益受到“抵销和损伤”的行为,提起的申诉。例如,因成员国内的垄断行为(限制性贸易行为)而影响其他成员的市场进入,或者政府对垄断行为制止不力,就可以提起非违法之诉。美国就曾以此为由对日本等提起此类申诉。如美国与日本之间的柯达和富士案(Kodak/Fujicase),美国主要就是以日本在胶片和相纸方面的市场行为妨碍公平竞争而提起申诉的。虽然此案以美国败诉而告终,但引起了人们对此类反竞争行为申诉的广泛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