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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物权法》的鲜明中国特色

  对于拾得物的规定,《物权法》用了5个条文进行规定,突出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在具体规则上,规定了应当返还权利人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等规则,宣扬了拾金不昧的精神,也有我们自己的特点。
  至于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独具我国特色的物权中,所有的规则都具有我国的特色,都展现了我国《物权法》的独创性。特别值得重复说明的,就是住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之后自动续期的规定,极具特点,给城市居民对于住宅地基的权利担忧吃上了一颗定心丸,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有特色的规则。
  四、我国《物权法》应当保持自己的特色并且要不断进行完善
  任何一部物权法,都必须具备自己的特色。中国的物权法要适合自己的国情,成为卓有成效的物权法,也必须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在各国民法典中,物权制度从来都是具有民族性和固有性特征的民事权利制度,它说的就是一个民族的物权法应当具有自己的特点,是一个民族确认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权利制度体系。物权法的基本内容是规定物权制度,体现一个国家的基本所有制,以及在所有制的基础上建立的各项物权制度。由于一个特定的国家具有自己不同的发展历史和观念,物权法的发展具有更为浓厚的自己国家和民族的特色,体现与自己国家和民族发展相一致的民法物权制度,因而使物权法所规定的制度千差万别,各有自己的特点,而与他国不同。在现代世界上,各国的物权制度由于相互借鉴,在很多制度上采用了相同的或者相似的内容,但是与债权法和知识产权法等普遍法相比较,物权法的民族性和固有性还是其鲜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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