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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物权法》的鲜明中国特色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是地上权,但是,这个用益物权与其他国家民事立法中规定的地上权并不相同。它仅仅是地上权中的一种,而不是全部;它是建立在土地公有的基础上的地上权,而不是在私有土地上设立的地上权。因此,这个物权是一个独创性的用益物权。
  (三)宅基地使用权
  在农村,在解决农民的住宅用地问题上,则采用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方法,使每一户农民都能够从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中,获得一块地设立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供自己建设住宅,永久享有建筑物的所有权,使农民能够安居乐业。
  从性质上说,宅基地使用权也是地上权,但是,它是建立在农村土地公有制度之上的地上权,独具特色,与众不同。
  (四)特许物权
  在特许物权的规定中,《物权法》将其规定在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之中,规定了海域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取水权、渔业权等权利,赋予其用益物权的属性,也是我国的特色。
  特许物权制度是基于当代社会对土地和自然资源利用的多元化而出现,并且随着这种多元化的趋势不断发展而日益强大起来的。在传统民法中,对于土地的归属及利用关系的调整是通过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理论和立法模式来实现的。而自然资源附属于土地,依附于土地,因而成为土地的附属物。对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对土地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理论和立法模式作为基础,把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和转让参照不动产的规则来处理,也是顺理成章的。因而,大陆法系的物权法并没有专门的特许物权概念,而是对自然资源作为土地的开发利用关系,用用益物权的规则处理。这种状况在当代遭到了挑战。诸如水资源、渔业、动物、林业等附属于土地的资源的利用和开发具备了独特的价值,并逐渐脱离于土地所有人的支配范围,因而,自然资源的使用和开发权不能再作为一般的不动产用益物权,逐步地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权利体系,并且与传统不动产用益物权存在较大的差异。特别是在世界各国已经将环境和资源作为人类最重要的宝贵财富予以保护的今天,对自然资源的使用和开发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物权法》把特许物权规定在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之中,准许适用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则,同时也明确规定适用规定这些特许物权的特别法,使环境和自然资源得到有效的开发和保护。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物权法》的一个鲜明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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