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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物权法》的鲜明中国特色

  这个用益物权的基本特点,是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耕作、收获的权利。这样一个用益物权,与传统民法的永佃权极为相似,我也曾经提出过要用永佃权的形式改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见。 但是,永佃权与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完全不同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永佃权区别是:第一,二者建立的基础不同。永佃权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是耕作者与地主之间的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建立在土地公有基础上的,是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关系,承包人一般是土地所属组织的成员,而且他本身就是这个所有权主体中的一员。第二,二者的性质不同。永佃权是地主利用土地获取收益的一种法律形式,具有一定的剥削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非土地所有者利用土地获取收益,而是通过承包人更好地发挥土地的效用,是承包的农民获益,也是经济组织的全体农民获益。第三,二者的存续期限不同。永佃权是一种无限期物权,永佃权人可以永久地使用他人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是一种有期物权,只能在一定期限内存在。如此看来,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与永佃权不同,而且也与任何国家的耕地私人所有制度都不同,是一个独具特色的用益物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也是我国在改革开放中产生的用益物权,是我国独创的物权。
  在我国,城市土地归属于国家所有。在这样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中,如何解决城市居民住宅用地,是一个极大的问题。城市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而每一个人都需要有一块土地建设自己的住宅,使自己能够安身。怎样解决这个问题,考验着中国人民的智慧。在改革开放中,创造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物权,解决了这个问题。《物权法》将这个物权明确规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这两种权利取得的基本形式,使城市居民的住宅用地,通过开发商依据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形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住宅建设,然后出售给城市居民,使城市居民也就是业主在取得住宅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同时,取得了与自己住宅相应的那份建设用地使用权。这样,就解决了中国城市居民住房用地的需求与土地共有的矛盾问题。同时,《物权法》又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的自动续期制度,消除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使用期的顾虑,使人民真正能够安居乐业。
  在工商业以及其他建设用地需要的问题上,《物权法》也明确规定了具体的规则,使这个用益物权能够解决工业、商业、国防以及其他方面建设的用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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