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之下,我国专门制定一部完整的《
物权法》,这是一个极为突出的特色。按照民法典的起草计划,将来在编纂民法典的时候,会把《
物权法》收回在民法典中,作为民法典的一编来规定,例如已经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就是把
物权法规定为第二编
物权法编。不过,那都是以后的事情,现实的状况是,在中国的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一个专门的法律,这部法律就叫做《
物权法》,这已经成为客观的事实,是没有办法更改的。
二、《
物权法》规定具有独创性的物权体现了强烈的中国特色
我国《
物权法》的鲜明中国特色,更主要的体现在它所规定的哪些独具特色的物权类型上。
在《
物权法》规定的物权体系中,规定了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权、相邻权(相邻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特许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共12种基本物权,其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特许物权,都是我国独具特色的物权,是在任何国家的
物权法中都没有出现过的物权。尽管所有权是任何民事立法都规定的物权,但是我国《
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也有自己的特点。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物权,是独具特色的中国式的用益物权。
出现这个用益物权的基础是,中国农村的土地归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不享有土地所有权。但是,由于以前没有找到一个适当的方法,农村实行了“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制度,农民集体耕作,集体分配,混淆了物权的应有界限,无法调动农民的耕作积极性,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创造了联产承包制,创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雏形,得到了国家的支持,经过不断完善,终于形成了这个具有特色的用益物权,适应了我国农村和城郊土地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状,在不破坏这个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创造性地解决了农民耕种土地,以土地居住、谋生的土地利用问题,创造了中国解决农村土地所有和利用关系问题的一个独特之作。这是我国改革开放的胜利成果之一,这个物权保护了农民对土地的热情和种田的积极性,保护了农民的根本利益,是适应我国社会发展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