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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科学地看物权法?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物权法最为基础的作用范畴,就是从一个个具体的财产支配秩序入手,构筑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古人曾经用这样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为什么大家会追赶一只野生的兔子,而不会去拿家里养的兔子?原因就是野生的兔子所有权不确定(法律上称之为“无主物”) ,而家养的兔子所有权已经确定了。取得野生的兔子,不受民法的制裁;而取得别人家养的兔子,就要受民法的制裁。这就是所谓的“定分止争”,这是所有权法以及整个物权法的基本功能。物权法的最基本的使命,就是明确财产支配关系,让每个人每个团体都能够正当地占有使用“自己的”财产,而不受他人的侵犯。物权法就是这样,实现了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基本方面的保护和调整。  
  要完成定分止争这个物权法最基本的职能,物权法的基本做法首先将法律值得承认和保护的一些物权类型确定下来,建立起一个法律认可的物权体系。大家知道,我们买房子,其实买的是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法律建立起物权体系,实际的功用是建立起来这个社会受法律承认和保护交易权利类型体系。用通俗的话说就是:交易的权利类型,必须符合物权法的规定,否则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物权法定主义原则) 。
  现在我国的物权体系中,包括所有权(针对各种不动产和动产) 、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我们建议立法应该建立的新的物权类型有地役权、居住权等。
  (二)建立物权变动制度,保障物权取得人的交易安全
  如果你要在市场上购买一处房屋,而且你也已经和房主或者开发商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这个合同的订立没有违背法律的情节而生效了——即便如此,根据常识你也会知道,即使这个生效的合同也不能确认你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因为,在你订立这个合同的时候,房子可能还没有建好,而在建设的过程中开发商或许又将这个房子作了其他的法律交易,比如拿房子作了抵押等,结果导致你的购房合同无法履行。因此,从法律上来看,有合同不一定会有物权取得,这是一个可以从常识总结的法律规则。
  因此,在物权取得的这个环节上,物权法就必须建立一种制度,来确定或者保护物权取得人利益,保障物权取得人的交易安全。物权法虽然不能强制性地将未能履行、无法履行的合同当做所有权取得的法律根据,但是物权法可以建立确定交易中物权取得的法律基准。这是合同法无法解决的问题。物权取得是物权变动中的一种常见现象,以此类推,物权变动还有变更以及物权消灭等交易问题,也必须在物权法中予以解决。物权变动制度是交易安全制度最为重要的基础部分之一。过去的法理对此没有太多的认识,立法上对此有严重的疏忽。这次物权法的制定目前的立法方案在这一点上有本质的改进。我们在最初提交的立法建议中的方案是,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登记作为法律根据;动产物权以动产的交付作为法律根据。这些立法方案基本上已经被采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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