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任何科学都只能在一定的条件下展现其科学性一样,我们分析物权法也必须掌握该法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这些前提条件其实就是物权作为法律规范的独特性,也就是物权立法的科学性的基础。在此我们必须要掌握如下要点:
1. 物权在法律上必须是一种民事权利,而不是公共权力。自从进入法律社会以来,社会上的权利大体上可以划分为民事权利和公共权力两大类型。民事权利,是权利人“为自己的利益”而设定的权利;而公共权力,是“为公共利益”而设定的权利。物权是民法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为自己的需要而享有的权利,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权利。
2.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利。民事权利基本上可以划分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两大类型,物权属于财产权,即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而人身权体现人格尊严或者人的民法身份,是一种不可以用经济价值来衡量的权利。
3. 物权是对于特定物的支配权。财产权在民法上也是一大类权利的统称,它们都具有经济价值,但是它们的法律性质有显著的区别。如上所述,物权仅仅限制于对一个确定的物的支配权,比如我们所说的所有权,就是一个特定的主体(所有权人)对一个特别确定的客体(所有物,也称为标的物)的全面彻底的支配权。我们说到的物权,都具有“三个特定”的特征:特定主体、特定客体、特定权利。只有在这三个因素都达到明确肯定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一个物权法律关系。我们所说的所有权,总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对于一个特定物的全面支配权。其他的物权也是这样,它们与所有权不同的是,它们的权利内容不像所有权那样全面彻底。不属于物权的其他的财产权利,比如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就不具备“三个特定”的特征。
物权法正是根据这“三个特定”的基本规则,确定和保护着社会基本的经济支配秩序和交易秩序。在法律上,每一个支配的秩序或者交易秩序,都是建立在具体物之上的,人们支配着一个个物,交易一个个物,从而形成社会基本的经济秩序。物权法正是通过对一个个具体的经济秩序的规范,达到规范整个经济秩序的目的。如果不从一个个具体的经济秩序入手,整体的经济秩序也无从调整和规范。比如我们所说的国有财产秩序的规范,事实上也必须借助于物权法的这些基本的思考方法,从一个个具体的财产控制关系入手。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出坚持物权法科学对于国民经济的重要意义。
二、物权法独特的作用范畴
在物权法的科学定义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进一步确定物权法对于社会关系的作用范围,也就是物权法的基本范畴。总体上来说,物权法的基本范畴大体有三个方面:
(一)确定物的支配秩序,建立“定分止争”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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