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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科学地看物权法?

  在以上两个前提之下,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出,有一些民事权利,在权利人产生实现其利益的意思、也就是他想行使权利时,他的利益就会立即得到实现。也就是说,这些权利所指向的利益会因为权利人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而得到实现。这种权利最典型的就是所有权。比如,一个人有一座房屋时,那么他对于房屋的利益,就是占有使用、获得房屋利用上的利益;而所有权人完全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甚至是一种任意)来行使自己的所有权,就是说,一旦有了这种行使权利的意思,他就可以占有使用,其利益就实现了。因此我们可以说所有权人对于自己的物,享有完全根据自己的意思予以支配的权利。类似这样的权利,我们就把它叫做支配权;如果这种权利的对象或者客体是一个具体的物,我们就把这种权利叫做物权。物权在民法上是一个群体类型,比如上面我们所说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等。
  和支配权相对应,民法上另一种很大类型的权利叫做请求权。它的基本特征是,权利人产生实现其利益的意思后,他的利益却不能立即实现,他只能向另外一个特别确定的人提出请求,要求这个特定的人作出某种行为,来协助自己利益的实现。比如,一个购买房屋的人在其买卖合同生效后所享有的权利就是这种权利。这个买房子的人的利益就是取得房屋以及房屋的所有权,但是,他依据合同虽然也享受到了合同法上的权利;但是他取得房屋和房屋所有权的利益实现,却要依靠对方的交付意思和交付行为,显然,只有在合同的相对人能够交付房屋也愿意交付房屋的时候,这个买房子的人才能够实现自己取得房屋的利益。因为买房子的人根据合同只能向对方提出交付房屋的请求,法学上将这种权利叫做请求权。请求权在民法上也是一大类型权利的总称。
  支配权与请求权是基本的民事权利划分,所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要么是支配权,要么是请求权。它们之间的区别构成民法立法的基础之一。当代民事法律体系庞大,但是其基本原理和法律体系设计的出发点还是这一区分。因为,在民法社会里必须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以调动社会大众自觉地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法律调整经济生活的基本出发点就是准确地按照当事人的内心意愿来确定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其结果,并确定他们的法律责任。简要地说,民法立法的核心就是要按照当事人的“Yes,I will”来确定和处理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是,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与履行合同时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有重大的区别,订立合同之后,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请求权的法律关系;而履行合同之后当事人之间才能发生支配权的法律关系。因此法律必须要看到这些区别,并依此来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交易时不同阶段的不同法律关系和不同法律责任。所以这一点就构成了交易的法律知识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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