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科学地看物权法?
孙宪忠
【摘要】我国正在制定的物权法引起了社会极大的关注,但是因为旧经济体制排斥市场和交易,因此现在很多人对物权法这个现代经济生活的基本法律很不熟悉,因此出现了一些十分偏执的观点,使得物权法的立法出现了严重的非科学化倾向。因此我们对于物权法到底是个什么法以及它到底能做那哪些事情这样的问题,应该有起码的了解。否则就无法对物权法的制定提出准确甚至是正当的批评。
【关键词】物权法;科学基础;作用范畴
【全文】
我国正在制定的物权法引起了社会极大的关注,但是因为旧经济体制排斥市场和交易,现在很多人对物权法这个现代经济生活的基本法律很不熟悉,因此出现了一些十分偏执的观点,使得物权法的立法出现了严重的非科学化倾向。现在我们面临的问题是,物权法应该解决的问题在物权法草案中无法充分体现,而不属于物权法的问题却拉拉杂杂地大量进入了物权法草案。现代社会普遍遵从依法治国,因此法律都是一个庞大的体系;任何法律,即使是十分重要的法律,也不可能解决全部社会问题,法律体系内部必须要有分工与合作。因此我们对于物权法到底是个什么法、以及它到底能做哪些事情这样的问题,应该有起码的了解。否则就无法对物权法的制定提出准确甚至是正当的批评。
一、物权法定义的科学基础
虽然我国许多人不太了解物权这个概念,但是这种权利却时时刻刻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之中。比如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等等,在现实中可以说总是会遇到的。仅仅从这里列举的权利类型就可以看出,物权在国计民生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历史上为什么创造物权这个概念呢?不使用这个概念而使用其他的概念,比如财产这个概念行不行呢?对此我们可以稍稍分析一下。
我们都知道,所谓权利,本质都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无利益则无权利;但是反过来,已经享有的权利并不等同于已经享受到了利益。这是我们要分析物权概念的前提之一。此外的第二个前提是,在民事生活领域,一切权利的行使或者利益的实现,都是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结果,即权利人自己追求利益的结果。比如,一个合同从订立到履行,都是合同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来推动的;同时,像所有权这样的权利,其利益的实现比如占有自己的房屋使用其作为居室或者书房等,也是权利人自己的意思推动的。法律作为公共的利器,它必须承认在民事生活中的这种意思自治,由社会的大众自己决定自己的生活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