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剧增的刑事案件也促使协商性司法的早日诞生。为避免冗肿的诉讼程序阻塞社会不满,很多国家的司法实践自发的寻找解决机制,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英美法国家开始反思对抗制的不足。他们认为,有些刑事案件仅凭控辩之间的对立与抗争,不但不能化解纠纷反而恶化了矛盾与争端,迟缓了诉讼进程,因此,司法观念必须由过去的一味打压转变为具有前瞻意义的有效控制。由是,控辩双方针对罪刑问题抛弃单纯的对抗开始考虑有建设意义的协商合作模式就应运而生。
另外,基于对犯罪的宽容以及对刑罚治理功能局限的深刻认识而推动的
刑法改革运动,为协商性司法的存续提供了发展空间。各国为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纷纷抛弃陈腐的观念,不再视犯罪为社会的政敌与反叛而把犯罪定位为社会难以避免的组成部分,也不再相信迷信刑罚对犯罪的治理作用,针对一些危害不大的犯罪行为大量适用非犯罪化处理以及非刑罚的处罚方法。
刑法的宽容以及刑罚方式的多样化为控辩之间的罪刑协商提供了法律制度空间。
由此可见,协商性司法是以价值多元为特征的现代社会的必然产物,它的形成直接导源于刑事案件的剧增,11刑罚观念的转变与刑事司法的宽容为其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持。同时,协商性司法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在整个刑事司法体系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反过来在消解案件积压、维持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平衡、促使刑事司法的宽容与成熟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2从超期羁押的制度外成因来看,案件积压、公正与效率的矛盾以及刑事司法对犯罪的过于敌对恰恰是超期羁押产生的深厚背景。看来,引导协商性司法向良性发展,让其在司法实践中获得更有效的作为才是解决超期羁押的治本之策。当然,在我国目前的司法观念与制度背景下,发展协商性司法存在很多困难,而且协商性司法亦有自身的局限。因此这绝非易事。
【参考文献】1参见王雷鸣 邬焕庆 : 阳光行动,路有多远?——政法机关清理超期羁押透视,《检察日报》,2003年11月11日。
2 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236-242页。
3 其实,该思路的主张者本人也意识到了这一点,详细参见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241-24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