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解决超期羁押的思路:保释、取保候审还是协商性司法?

  由此,我国的刑事司法特征可以概括为“凡案件必定有罪,凡有罪必附刑罚”。对犯罪抱有过于敌对的态度,缺乏必要的宽容,从根本上漠视程序中被告人合意与同意的因素,这实质是一种官僚式司法,其背后的价值取向在于刑事治理的高效,重在谋求国家公权力如何获取单方面的胜利。这在实践中演化为,如果刑事追诉不能使案件以有罪终结、罪后无罚,它就不肯罢休。这也是为什么有些案件被告人被羁押了28年还没有什么说法!所以,我国“零容忍”的司法制度才是超期羁押的罪魁祸首。
  四、协商性司法:解决超期羁押的治本之策
  与日俱增的刑事案件使司法机关不堪重负,同时,“零容忍”的司法制度对被告人又不肯善罢甘休,这共同为超期羁押的盛行提供了沃土。在这样的司法环境中,即使完全引入英国的保释制度也只能是淮北之枳。因此,治理超期羁押必须转变思路,从完善整体司法制度入手方可摆脱扬汤止沸的权宜之策的不幸。近年来包括我国9在内的各国司法实践中普遍自发生成的协商性司法(Negotiated Justice)或许能为之提供另外一种解决思路。
  协商性司法不同于传统刑事司法,它的主要特征是控辩双方放弃无谓的对抗,寻求合作,在相互协商与妥协的基础上、诚实守信的就罪刑问题达成初步解决意见,法官经过程序审查即予以确认。它从价值导向转向利益导向,从追求合规范性的非合意权威裁判转向合社会效果的合意性裁判,因此协商性司法十分注重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对话、合作与互惠因素,而不是固守对抗并囿于规则。由于各国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合作与协商的程度与范围也不尽相同,所以,这种新型的诉讼制度有的称之为合作式司法(co-operative justice),有的称为协商性司法(negotiated justice/ bargaining justice/ consensual justice)。10
  协商性司法的出现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与法律背景。
  现代社会的发展日益趋向利益多元化,公众对任何事务很难再用一刀切的标准来达成共识,以前凭借一种意识形态就可以治理社会的模式如今不得不宣告破产,很多现象在传统社会也许能分的一清二楚,但到了现代社会很多范畴之间的界限已并非泾渭分明。该社会变化对刑事法领域的冲击非常广泛,比如,犯罪与侵权的边界日益模糊,在很多情况下国家对犯罪的惩罚并不能满足被害人的诉求,甚至两者恰恰相反,所以,传统社会仅凭国家司法(state justice)来解决犯罪问题的策略有些失灵,兼顾被告人、被害人以及社会利益的社区司法(community justice)以及其他非正式司法(informal justice)大量涌现。在此社会背景下,协商性司法也自发生成。该司法过程中,控辩双方通过对话、协商,在合意的基础上谋求控辩审三方都乐于接受的司法结果。在维持基本法制底线的框架内,该司法体系尽可能让不同利益诉求的控辩双方在诉讼过程中有更多的发言权、相互之间减少不必要的对抗而增加更多的对话与合作机会,力争把多元化的价值目标都吸纳到程序之中。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