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一种观点也是时下讨论比较多的,借鉴保释理念完善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但笔者认为,这不过是解决超期羁押的又一权宜之计。本文在反思保释、取保候审在解决超期羁押问题局限性的基础上,认为扶持协商性司法的良性发展才可能是治本之策。
二、治标之策:借鉴保释理念完善取保候审制度
在刑事司法中,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也是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在所难免,这是各国的通例。但由于羁押将对个人自由带来深远的影响与严重的侵害,所以,如何降低羁押率以及如何缩短羁押期限就成为现代刑事诉讼制度重点思考的问题,比如,如何对羁押进行严格的法律控制?如何在公共安全允许的情况下适用非拘禁性强制措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更多的自由权利?而非拘禁性强制措施的思考对当下中国尤为重要,因为我国拥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高羁押率及突出的超期羁押现实。鉴于此,学界提出了直接的解决方案——通过扩大“审前释放”来防止超期羁押,而引入保释理念完善取保候审制度就是该思路的具体措施。
保释自从它产生之初就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比如在英国,保释的适用率达到90%以上,甚至于案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并非是拒绝保释的惟一理由(当然会有一定程度的影响)。4由于保释带给被告人的不仅仅是一种程序权利,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会带来实体利益,因此,随着法治理念的普及,保释作为被羁押人的一种权利在诉讼程序中逐渐取得了诉讼原则的地位。可以说,一国被控诉者的审前释放率已成为现代刑事诉讼文明程度的衡量标准之一。
虽然我国有与保释相类似的制度——取保候审,但它们之间无论在性质还是适用范围与程序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而且我国的取保候审在实践中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比如适用比例非常小,司法机关往往任意的附加法律之外的限制条件,以海淀区法院为例,能取保候审的往往限于有北京市户口、有正式工作的人员,那些外来流动人口很难获得取保候审;还有,取保候审决定的正当化程度低,对是否适用取保候审的事由缺乏必要的、公开的论证程序,而一旦被告人的取保候审要求被拒绝,也没有任何救济渠道。
因此,有学者认为,借鉴国外的保释制度,扩大我国取保候审适用的范围,能从根本上解决超期羁押问题。接着指出,为什么超期羁押在中国这么突出?就是因为在中国一旦被控有罪,就面临拘留、逮捕的羁押后果。而在英国等国家,由于保释的适用面极广,这一问题也就不存在,他们甚至不需要规定办案的期限。如果我国能将取保候审的适用率提高到50%,就可以大大减轻羁押的绝对数量,从而大大降低超期羁押率。我们只能从强制措施制度的完善来解决超期羁押问题,即大力推行、借鉴保释制度的相关做法,以不羁押犯罪嫌疑人为努力方向,或者全方位发展包括监视居住在内的非羁押监管措施,从根本上减少羁押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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