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有利于整合行政机关内部的各种监督制度,形成公开、公正、有效的救济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从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性。目前,我们国家有不少监督制度,但是很少有运作得好的。其中一条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有效的启动机制,特别是没有注重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后,允许相对人对于与其利益密切相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这就使那些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能及时为行政复议机关所及时了解并得到处理,从而保障国家法律体系的和谐与统一。
再次,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为逐步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提供必要的实践经验和理论准备。
(二)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后可能带来的问题
抽象行政行为作为一种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具有与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同的特点,这就决定了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制度,不能完全照搬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程序和规则,而是在遵循行政复议一般原则和要求的同时,为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活动单独设定某些必要的特殊制度。在确定这些制度时,应当重点考虑和解决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后可能与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相关法律制度发生冲突的问题。主要包括:
1.现行体制的实际承受力问题。根据我国的法律制度,抽象行政行为制定主体繁多,抽象行政行为的内容涉及面广,每年出台的抽象行政行为数量庞大。据统计,国务院各部门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就每年就在一千件左右。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更是不计其数。同时,抽象行政行为一旦发布,即持续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力,而且其相对人又不特定,因此从理论上讲,任何一件抽象行政行为在其生效期间内,相对人都可以针对该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请求。这样,对于同一件抽象行政行为,就可能出现由同一相对人在不同时期或者由不同相对人以同一理由多次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如果对此不加以合理的规制,势必造成行政复议机关难以招架的结果。另一方面,大量抽象行政行为进入行政复议渠道后,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机关就需要就其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答辩,配合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从而可能分散其用于日常行政管理的精力,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行政管理效率。
2.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问题。实际工作中,抽象行政行为往往是行政执法依据。在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审查程序结束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能已经依据该抽象行政行为作出了若干个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被作为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那么这些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就成为首当其冲的问题。一方面,根据通行的法律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所应具备的条件,一般包括依据合法、程序合法、事实充分、证据确凿、内容适当等,其中依据合法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首要条件。既然抽象行政行为已由行政复议机关认定违法而裁定撤销,那么如坚持据此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仍然合法有效,就有悖于通常的法理。另一方面,如果因抽象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认定违法而撤销,就可以确认依据该抽象行政行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概无效,那么无论通过什么程序和形式来逐个否定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对行政机关而言,都是相当繁琐的,并将大量增加行政成本。不仅如此,在有关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重大事项或者众多当事人的情况下,还可能使已经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造成过大的变动,从而影响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
3.行政赔偿问题。如果抽象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此前依据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行政机关要不要给予行政赔偿,是另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从行政救济制度的本质出发,行政机关无疑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因为抽象行政行为被撤销的原因在于行政机关一方,相对人并无过错,行政机关如果对于依据错误的抽象行政行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损害不予赔偿,不仅不符合行政法治原则,同时也不符合责权一致的精神。但是又要看到,抽象行政行为致相对人损害的问题比较复杂,真正赔偿起来,难度很大,制约因素很多。首先,是现行财政体制方面的制约。目前,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分灶吃饭,政府和部门又有所谓财政包干,各自的利益基础并不完全相同。这样,依据被撤销的抽象行政行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是由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还是由抽象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在实践中常常很难确定。如果以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在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主体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分属不同层级政府的情况下,难免不够合理,因为赔偿义务产生的根源在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机关,但相应的责任却由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承担。如果以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则可能与现行
国家赔偿法不尽一致,并使行政赔偿手续复杂化;同时,也可能带来一些不合理的因素,因为具体行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中,有些属于剥夺当事人财产的情形,这部分利益并不一定受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机关所支配。其次,是政府财力的制约。对于某些实施时间长、影响面广、损害程度大的抽象行政行为,如果一旦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有关的行政赔偿负担可能相当沉重,政府现有财力难以承受。在那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情况尤其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