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改造拆迁中的“钉子户”事件,以及城市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的纠纷,还有农村征地对农民的补偿问题,等等,这都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问题。经济要发展,城市化是必然趋势。这一点,谁也无法否认和阻挡。可是,经济发展也要讲究战略和策略,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注意解决,这样才能避免类似“大跃进”那样大的失误。以前,我们的习惯做法是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但是现在,经过无数的历史经验教训,我们党和国家已经认识到,要建设文明、富强、民主、法治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共建共享,动员人民群众共同建设社会、共同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现在,我们社会中出现的腐败问题、贫富差距过大问题、群体性事件问题以及大量的群众上访问题,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某些公共权力执行者与商业利益相互勾结、损害国家和百姓利益。这些权钱勾结、官商勾结现象,本质上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原则。而制定和颁布实施《
物权法》,正是我国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
在《
物权法》之外,还想谈点关于“公仆意识”。最近,胡锦涛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要有忧患意识、公仆意识和节俭意识。人民日报评论说,三个意识的核心是公仆意识。公仆意识,体现的就是民主意识。胡锦涛总书记以前就提出“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这同样说的是民主意识。我想,若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果真按照民主意识来思考和处理问题,就不会出现“钉子户”这样的词语。近年来,全国各地不断上演“钉子户”事件,甚至惨烈到跳楼自杀和自焚。而如此悲惨又令人感到愤慨的事实,竟然被某些地方和部门以“钉子户”这样轻蔑而侮辱性的词语一言蔽之。真是让人齿冷和心寒!哪里还有公仆意识的一点点影子?!而伴着被拆迁者、被征地者和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的哀痛,是无良开发商、建筑商和政府官员的一夜暴富,是某些官员津津乐道的政绩和快速升迁!而所有这些,又往往是假着公共利益的名义!
《
物权法》的遗憾之一,是没有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含义。当然,界定“公共利益”的含义,也确实是《
物权法》不能承受之重。实际上,国家因为“公共利益”而损害其他群体或个人利益的情形,也确实不止在物权一个方面。因此,《
物权法》并没有一劳永逸地解决“公共利益”损害其他群体或个人利益的问题。这个问题将是我国长期的民主法治建设过程中时刻需要面对的、时刻需要具体阐释的一个根本性原则。但是,《
物权法》却给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原则性思路:以平等保护原则代替以前的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从政治角度上,对于政府领导人而言,则要切记公仆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