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钉子户”事件与我国《物权法》颁布的新闻契合
阚敬侠
【关键词】“钉子户”;《
物权法》;新闻
【全文】
3月31日,重庆九龙坡区政府终于正式就近日沸沸扬扬的“钉子户”事件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内外各大媒体多有参加,并提出了很多实质性问题,核心是这一事件所反映的关乎《
物权法》的内容:如何界定城市改造拆迁中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如何对公共利益、被拆迁人利益和商业利益进行平等保护。
无疑,重庆的 “钉子户”事件之所以成为中外新闻媒体高度关注的新闻热点,是由于与我国刚刚颁布《
物权法》这一重要新闻事实密切相关。国家主席胡锦涛在签署颁布《
物权法》的主席令几天后,即召集中央政治局委员集体学习《
物权法》。可以说,今日之《
物权法》,如同1986年颁布实施的《
民法通则》一样,是我国逐步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历史事件。而重庆的 “钉子户”事件,是被拆迁的居民对这一重要历史事件的及时反映,体现了他们对于《
物权法》非同寻常的切实关心,这或许就是北京大学的朱苏力教授所强调的“法治本土资源”(也可能苏力教授的本意不是如此,而是指中国传统的法律习惯吧)。而新闻媒体也敏锐地捕捉到了这一重大的新闻价值。诚如外国媒体所言:重庆的 “钉子户”事件是中国贯彻《
物权法》的一次重要考验。事实的确如此,重庆的“钉子户”事件无疑具有某种标志性意义。
有报纸曾经援引《
物权法》起草者之一的江平教授之言,“他(指“钉子户”杨武)说不是公共利益就不是了。”并说江先生支持法院强制拆迁。江平教授是我所尊敬的法学耆宿,我没有核实他是否这样说,但还是有些怀疑报纸是否有断章取义之嫌。从我的法学常识来说,江平教授是不大可能作出如此缺乏法律逻辑的判断的。因为,对于已经存在的纠纷和具有不确定法律标准(公共利益)的现状,权利人是有权提出异议的。江先生又怎么可能幼稚到连这一点都不知道呢?这一点,无论从重庆市长王鸿举的讲话,还是重庆九龙坡区政府的新闻发布会,都可以推测。连政府部门都没有武断地下结论说杨武、吴苹夫妇违法,又何谈法学耆宿江平教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