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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混同新探——试论物权混同后的效力恢复问题

  兹举一例子:
  甲与乙签定一份劳务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其中约定乙在一定时期内向甲提供相关的劳务,乙向甲交纳一金项链作为定金,以作为自己履行劳务的担保。后甲之妻子非常喜欢该项链,要求甲买之。于是甲和乙达成协议。甲以8000元买下该项链。基于以上案件事实,试分析以下问题:
  A、如果乙将来未能履行劳务,而双方的项链买卖合同又被解除(此处不论及合同因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撤消和无效,是因为二者都有溯及力,这样就直接导致甲对该项链的所有权的取得没有法律根据,为不当得利,甲就至始也没有取得所有权,也就无所谓发生物权的混同问题)。此时,甲能否按照原来的定金合同主张对该项链拥有所有权?
  B、如果乙还未履行完毕(履行期限之前,没有构成违约),而双方的项链买卖合同被解除。此时,甲能否按照原来的定金合同主张对该项链拥有所有权?
  C、如果乙履行了合同所要求的义务后,双方的项链买卖合同又被解除。此时,情况又是怎么样的?
  第一种情况,笔者认为,甲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主张所有权。分析如下:
  1、对价分析。在甲和乙的项链买卖合同中,甲得到项链的对价是8000元和放弃对该项链的担保物权(定金),而且也放弃了要求乙另外交纳定金的请求。而乙得到8000元和不必交纳定金的对价是放弃该项链的所有权。
  2、合同的解释。按照社会一般观念,当事人的意思应该符合第1项分析的情况。
  3、当项链买卖合同被双方的项链买卖合同又被解除。此时双方负有义务,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4、如果项链买卖合同又被解除,此时甲的合同目的未能实现,其完全有理由请求一切恢复原状。但是如果项链买卖合同又被解除,其有一定的过错,还是应该承分担一定的损害赔偿义务的。
  5、此时因为乙未能履行约定的劳务,甲完全可以主张对该项链行使所有权。乙不能请求保留项链的所有权,而请求甲返还该项链。这样对甲极不公平。
  6、但是,如果该项链已经由善意第三人继受取得,根据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表面上应该由甲负赔偿义务。双方也可能在此时达成协议:由甲再买回该项链,或者再在市场上买相同的项链作为乙的补偿,但是,基于A问题所设的限制和上述的分析,我们认为甲已经无必要再这样做,因为,如果买来也是由自己拥有所有权。且接下去两个合同的情况更加烦琐了。因为按照这样做,完全是根据前后两个合同的独立性来展开一系列琐碎的赔偿和恢复原状的活动。我们认为此时的情况,最好的立法是排除甲对该项链的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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