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的一句评论说的好,“开发商买不起百姓的房子,可以强制执行;百姓买不起开发商的房子,也可以强制执行吗?”过多的适用责任法则,无疑是鼓励强取豪夺。任何交易中都存在“敲竹杠”和趁火打劫的情况,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如果都适用责任法则,由国家强制完成交易,岂不是要开历史倒车又回到国家决定一切的计划经济时代了吗?那么我们就没必要继续深化改革,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了。
三、做“护钉”派的理由:为什么要坚持财产法则
坚持财产法则,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我国多年的市场改革,已经证明坚持财产法则有利于增进社会整体福利和经济效率。因为财产所有人比作为局外人的政府机构更了解自己的财产,更清楚如何让财产发挥更大的效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往往比政府那只“看得见的手”更能促进经济发展。政府的职责主要是保护当事人的自愿交易,防止强取豪夺行为的发生。
坚持财产法则,也就是坚持对所有的财产平等保护,无论公有还是私有,无论贵重还是廉价,都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这不也正是我们新近通过的《
物权法》所宣布的原则吗?
国家土地所有权不能凌驾于私人土地使用权之上,它们都是《
物权法》所规定民事物权,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政府不能将土地所有权和行政管理权相混同,更不能依靠行政管理权侵犯私人的合法物权。《
物权法》第
120条明文规定“所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力”,第
136条规定“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重庆有关部门遵循这些规则了吗?
财产权的平等保护,必须强调对少数人权益的保护。如果因为他们是少数人,就必须服从多数人的利益的话,这不是法治,而是多数人的暴政。这次,或许你不是少数人,那下次呢,终究有一天你会处于少数人的位置,比如种族、肤色、阶级、收入、观念、信仰等等,那时如果没有法律的捍卫和保护,你的处境就危险了。只有法律始终坚定地保护每个少数人的利益时,我们的社会才会会成为一个彼此尊重、理解和宽容的和谐社会。法律只有保护少数人,才能保护所有的人;法律如果只保护多数人,最终谁也保护不了。
法律不能嫌贫爱富,必须对百姓的陋室和权贵的豪宅一视同仁。我们不能有仇富心里,虽然从经济学上来说,把富人的一块钱给了穷人,这一块钱的边际效用更大,也就是说社会效用更大。同样,我们也不能嫌贫,我们不能说和开发商几千万的利润相比,拆迁户那两间低矮的房产不值一提。在民法慈祥的目光里,不论是穷人的陋室还时富翁的豪宅,无论是黝黑的煤块还是华丽的钻石,都是一样的“物”;无论是衣衫褴褛的乞丐、富甲一方的巨商还是权倾朝野的达官,都是一样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