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什么程度的“敲竹杠”行为应该受到管制
“拔钉”派的另外一个理由是,如果不强制执行,将导致拆迁户乘机敲竹杠漫天要价,而“拔钉”派是“决不迁就‘钉子户’漫天要价”的。
那么什么程度的“敲竹杠”行为应该受到管制呢?只有两种情况下国家才能介入干预,一是涉及公共利益的时候,二是“敲竹杠”者具有超越自身利益的垄断地位时。有关公共利益的问题我们前面已经讨论过了,下面我就讨论一下“敲竹杠”者的垄断问题。
市场交易中一定的垄断力量是我们必须容忍的,只有当垄断力量严重超越自身利益时公权力才能介入。比如,在商业地产开发中,一栋要拆迁的公寓楼内有100家住户,其中99户已经和开发商达成了拆迁协议,只有一户位于公寓楼中间的住户丁拒不搬迁,这时我们说丁具有一种不合理的垄断地位,应该适用责任法则强制其搬迁。因为,公寓楼的性质决定如果有一户不搬迁,整栋公寓楼就不能拆迁,住户丁拒绝搬迁的行为影响了另外99户和开发商之间拆迁协议的执行,丁的行为不合理地限制了另外99户对其房产的处分权,其垄断地位的行使超越了自身利益。
而重庆“史上最牛的钉子户”的拆迁房是一栋独立二层小楼,该拆迁房是否拆迁不影响周围其他住户的拆迁进程。事实也是如此,至2006年6月,该片区所涉及的281户拆迁户,除“最牛钉子户”外,均协议搬迁(《人民日报》3月27日)。所以重庆“史上最牛的钉子户”的拆迁房在该拆迁片区中不具有垄断地位。
“拔钉”派也许会追问,重庆“史上最牛的钉子户”在和开发商的交易中具有垄断地位啊,并且以此趁火打劫敲竹杠。据说那家开发商因为杨武这根“钉子”已经损失3000万元,还在继续以每天六万元的速度损失下去。但是,物权本身就意味着一定程度的垄断,垄断性的财产权利恰恰是进行市场交易的基础和前提,我们不能因为交易受阻反过来指责这个前提。至于“拔钉”派所谓的开发商损失,是其强行开工是自讨苦吃,谁让开发商过于迷信房管局的超能力,无视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不把所有合同签好,就强行开工呢,这个教训应该让所有开发商引以为戒。
如果说开发商认为“钉子户”们是在敲竹杠,那么开发商在售房时又何尝不是呢?因为开发商知道,不管你是买一室还是买两室,不管你是现在买还是以后买,你总是要买房的,你不能睡马路,因此他们就趁火打劫,很敲消费者的竹杠,几乎把房价都提到天上去了。据报道,“3月26日上午,几十名深圳首批合作建房者,入住共同购买的两栋公寓。每平方米均价1600元,比附近商品房便宜5000元左右。”(《每日新报》2007年3月28日)开发商每平米敲消费者5000元,这一竹杠敲得算是不轻吧。既然开发商不允许拆迁户漫天要价,我们为什么要允许开发商漫天要价呢,为什么房管局和法院不强制开发商以每平方米1600元的价格把房子卖给消费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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