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法则的内在属性要求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
责任法则之所以是法律保护物权的一个次级原则,是因为责任法则涉及额外的国家干预,在责任法则下,被保护的物权人不仅必须进行交易,而且交易所依据的价格也是有国家的某个机关而非当事人自己来确定的,而且这个公共定价一经做出,物权人再抱怨他的财产本来更值钱也无济于事。责任法则内在地隐藏着侵犯私人财产权的倾向,它的适用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和规范。
适用责任法则时,对权利人财产的公共估价必须根据充分补偿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但更为重要的是,对责任法则的适用范围必须进行严格的限制,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应该适用。概括而言,责任法则只能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一是发生侵权行为时,责任法则本身就源自侵权行为法,也是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责任法则的得名原因;二是政府因公共利益行使征收权时;三是适用财产规则可能导致严重“敲竹杠”现象时。而且公共利益和“敲竹杠”现象的范围必需依照法定程序严格界定,避免使其沦为部分政府部门和开发商们剥削物权人的公开借口。
重庆“史上最牛的钉子户”事件中“拔钉”派的理由就是拆迁涉及公共利益,如果不强制拆迁将导致“敲竹杠”现象,那么他们的理由是事实吗?
(二)“拔钉”派所谓的公共利益是虚构的
涉及公共利益是“拔钉”派的最主要理由,从江平教授到王鸿举市长都是如此。那么“拔钉”派的公共利益究竟是什么呢?
江平教授作为民法学界泰斗站在了“拔钉”派的一边,确实令我辈吃惊。俗话说智者千虑,必有一失,江平教授的“拔钉”立场并不影响我对他学术成果的敬重。但在这几次有关“拔钉”的谈话中,江平教授并未对公共利益作展开论述。不过江平教授一生著作等身,对公共利益也有过不少精彩论述。例如2005年7月,江平教授在接受《新京报》
关于物权法的专题采访中,曾对公共利益做过这样的论述:“‘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没有确切解释,往往可以被滥用。世界各国也都规定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时可以征收,但人家是区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商业需要的。现在往往将商业需要也理解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只要城市发展、城市需要,哪怕搞超市、搞各种娱乐经营场所,也被认为是公共利益。这是不对的。在社会生活中,属于‘公共利益’的情形是无法列举的,但是可以从反面来说,凡是属于商业开发的,决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商业开发是以营利为目的,所以完全可以把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区分开来。搞商业开发要用土地房屋,这就成了平等主体之间的事情,那可以谈判。不能把任何商业开发的利益都叫做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我们在社会公共利益上应有更明确的规定,以免被滥用。”妙哉,斯言!下面我不妨用江平教授关于公共利益的论述作为标准,来衡量一下“拔钉”派所谓的公共利益到底是真是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