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法则。也称为权利法则,如果一项物权受到财产法则的保护,就意味着某个人想要从物权人那里取得在这项物权,必须通过自愿的交易、以卖方同意的价格从权利人处购买。比如老何有一处房产,市场价值50万元,而老何出于对这份房产的某种特殊感情,认为它值100万元,甲如果想取得老何的房产,就必须以老何同意的价格100万元从老何手中购买,没有人可以强迫老何必须以50万元卖给甲,这时老何的房产就是受到财产法则的保护。财产法则是法律保护物权的最基本原则和最主要方式,这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在市场交易中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法官,自愿的交易行为最终会导致最优资源配置结果,国家干预只能导致资源配置效率的低下。
责任法则。如果一项物权受到责任法则的保护,就意味着某个人想要从物权人那里取得在这项物权,只要他愿意支付一项被客观确定的价值(不必是物权人同意的),他就可以从物权人处取得这项物权。比如还是老何的那份房产,如果是政府为修建一座军用机场决定征收老何的房产,政府只需按市场价值支付50万元,而不是老何要求的100万元,就可以征收老何的房产,这时老何的房产就是受到责任法则的保护。如果说财产法则是法律保护物权的最基本原则,责任法则就是法律保护物权的一个次级原则,只有当适用财产法则严重阻碍资源配置效率时才适用责任法则。
禁止法则。如果一项物权受到禁止法则的保护,就意味着法律以某种程度或方式禁止或限制这项物权的使用或交易,而不论物权人是否愿意。比如还是老何的那份房产,是老何祖上留下来的老房子,有将近200年的历史,被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如果老何想拆掉在原地盖个小洋楼,肯定会受到政府机关的制止,这时老何的房产就是受到禁止法则的保护。禁止法则是物权保护的一种特殊原则,只有在为了某种特殊的目的才能适用。
财产法则、责任法则和禁止法则的分类不是一种决然的区分,大部分物权都是受到三种法则混合保护的,比如例子中老何的房产。我们区分三种法则的目的,是为了揭示以某种特定方式保护物权的合理理由,或者说是为了帮助在特定的情况下选择最合适的物权保护方式。
那么,在重庆“史上最牛的钉子户”事件中什么是我们的最佳选择呢?很显然,这里没有特殊的理由去适用禁止法则。适用财产法则还是该适用责任法则,我们必须做出正确的选择,这也正是“护钉”派和“拔钉”派的核心分歧所在。
二、对“拔钉”派的反驳:为什么不应适用责任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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