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社会系统中的法律自创生——读托依布纳《法律:一个自创生系统》

  法律自创生系统理论建基于以下论断之上,即社会是一个自我调整的沟通系统,在人类文明发展中社会日益复杂而因功能的区别分化为不同的系统,这些被称为系统的系统内部仍有若干系统运行。作为系统而存在的各个社会是时间在自治基础之上相互关涉和沟通而共同进化。法律同样作为一个系统存在和运行,这有助于因减少环境复杂性而求得功能的最大化。它在正视法律与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发展了公平处理法律自治的概念工具,恰如本书的简介认为的那样,“自创生理论提供了一种避免那种虚假提出的在一种自制的规则系统或一种受社会制约的决策过程之间进行选择的机会。这种法律理论在一种沟通网络的自我在生中看待法律的自治,并把它与与社会的关系看成是与其他自治的沟通网络的干涉。”在此,作者“运用自组织和自创生的概念发展出一种将法律看成是一个超循环的社会系统的概念。” 作者的自创生理论是在对其他学者理论继承批判之上的发展,是鲁曼、马图拉纳、佛斯特等人理论的深化,这显见于书中对众多学者观点的引证,于是便构成了本书的第二个特色:多种理论与思想基础上的反思使得本理论自成一体,大量引证也增强了理论的论辩力。
  二、法律自创生何以可能
  作者在本书中中运用了悖论、沟通、自我关联等一些基本概念来生发和延伸其理论脉络,其中自我关联是自创生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和辨识“悖论”的关键所在。正是在从各个纬度对这个概念空间的类型学界定中区分出的自我关联各种现象(形式)及其结合使得自创生成为可能。这些形式有自观察、自描述、自组织自调整、自生产、自创生合自维持,自创生的内涵在对各种形式的区分中衍生出来,“自创生是各种自我关联机制的一个特殊合成…自创生组织被定义为一种通过一个要素网络的整体” ,作者将其特征归纳为:1、系统所有组成部分的自生产;2、自生产循环依靠超循环连接自维持;3、作为自生产调节的自我描述。这种界定由于是对冯•佛斯特、马图拉纳、瓦莱拉、罗丝、不赖坦和卢曼等人的批判与反思的结果,在对自创生理论的论证上便具有了更大的说服力。同时,自组织性及其各种形式也作为本书论证结构中的过渡性因素存在,它沟通了“悖论”与法律超循环、法律进化等对自创生的进一步阐释。
  “悖论”作为一个基本概念同时也成为了本书的讨论基点或内容起点,它直接诱发了作者的思考,甚至于上述“自我关联”也形成于对其回应中。即对于法律为什么是法律这个关乎法律合法性的问题,作者给出了一个看似循环的“悖论”:法律的合法性源自自身。悖论的最终解决有赖于法律系统自我关联之上超循环的形成,超循环状态下作为次级控制系统的法律自我关联生产并以此区别于社会。超循环理论得益于马拉图纳的生物学三级自创生模型,此时,生物学的思想被引入社会科学中,但前提是沟通取代生物有机体而成为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无论此种类比分析模式是否完全可行,仅就其理论的逻辑体系作为一个理论链条上的启发性因子自有其存在价值,否则自创生理论就成为无妄之谈。以自创生闭合系统形式存在的法律并不必然意味着归因其内的法律“自治”,自生产和法律自治都以保持与环境的关系为依存。表征自创始不同阶段的状态的法律自治被认为是系统在一定条件下再生产的自我关联关系的累积自然发生过程。其程度与法律系统组成部分自我观察的自我关联成正比。当这种自制达到了系统组成部分在超循环中的相互生产时就成为了自创生。在此情况下,法律中的自我关联与超循环被划分为了三个阶段:(1)、社会弥散型法的初始阶段,法作为社会的自我组成部分存在。法律的要素、过程、结构与边界存在于社会中而并未与之区别。(2)、部分的自治型法,法作为自我关联的组成部分存在。法通过自我描述自我构成达到初步的自我构成。(3)、自创生法。这是形成法的实在性的阶段,“法律行为与法律规范相互生产的要素”与结构的超循环连接,法律秩序与法律学说通过行为与规范的关系相互连接。这是托依布纳自创生理论的核心部分,也是他对法律何以自创生的中心题解。须注意的是,系统自创生理论并没有把人解构而是“为个人注入了新的生命。”至于法律盲目演进的发展观,则是其理论脉络的自然伸展。这个理论自成一体,对此的理解有待于在以下辨析中深化。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