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系统中的法律自创生——读托依布纳《法律:一个自创生系统》
李燕涛
【关键词】自创生;功能;社会系统
【全文】
社会分化出各种功能集合体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也表征了人类文明的进步。这些集合体果真如功能主义大师们反复论证的那样作为社会大系统下的子系统而存在?法律是一种闭合的循环系统吗?它是自己生产自己还是庞德所认为的只是人类自身的创造物? 托依布纳 的《法律:一个自创生系统》对此作了详细而严谨的回答与论证。托依布纳是德国继卢曼之后用系统论方法分析社会与法律的最有成就的学者之一。他的自创生法律理论有助于我们厘清同类论述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并对法律与社会的状态作进一步的体认。
一、生物学的启示?
作为国内第一部系统阐发自创生法律理论的译著,本书无论在思维视角还是具体研究理路上都对国内学者颇多启发。作者秉承了德意志民族的传统思维方式和深厚的学术传统,他的高度抽象而晦涩的言语风格,严密而带些许思辩色彩的论证逻辑都使得本书深奥甚至有些难懂。然而,一本“难懂”的书并不意味着没有清晰的论证逻辑,本书即提供了这方面的一个范例。在用法社会学方法辨析法律和社会的状态时,作者首先由“悖论”引出并论证了自我关联和自我循环的法律、社会存在形态,在此之上分析了自创生的内涵。作为进一步的阐述作者又对自创生理论的法律进化观和社会调整原理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最后,作者透过对一个公司管理的实例分析来表明其理论并非纯思辨的空洞说教,而是源自现实土壤并具有实践解释力。自创生系统法律观在实践层面上是一种“自洽”,但这种思考重心由外向内的转移有助于指引我们在对环境的相互影响的基础上对事物内部复杂性的考察。
确如题目“法律:一个自创生系统”标明的,本书所关涉的是社会系统视野下自创生的法律状态及其演进。这种用系统理论分析法律的方法继承了卢曼的社会分化论和社会系统论的衣钵,而鲁曼的理论是生物学自创生理论的社会学嫁接,不同的是,他将重心移到了自我再生的沟通系统。因之,从根本上法律自创生理论源自生物学,是受了生物学的“启示”。关于这种将自然科学思想方法引入社会领域或相反的研究思路是否可行学者们颇有争议。然而,事实证明法学与其他社会学科甚至于自然科学作为人类智识的组成由于存在着共同的源头而并无不可逾越的鸿沟。 自1970年代以来其他学科的快速发展给法学与其交叉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智力资源,这类研究出现了法律经济学、法律与文学、女权主义法学、批判法学与后现代法学等法学领域的新的方向。波斯纳因此总结到:“正是因为认识到法律内在视角的局限,认识到那些由法律推动的改革的显著失败,认识到社会科学的发展……其他学科对于理解和改善法律都大有裨益。” 顺应这一潮流,本书作者将社会学和生物学的思想和研究吸收到法学的研究中,是对法律的生物学解释观和社会学解释观相结合的理论实践,这一理论提供了对当下事件的解释力和社会未来一般状态的预测力,也为法学与其它学科的进一步交叉发展奠定了基础。因而本书的特色之一就是运用社会学和生物学术语对法学进行理论抽象,这更有利于实现作者的论证目的。在方法论上他试图超越作为一般工具主义的交叉学科的研究,而是在某种程度上实现着法的价值理性,即如本书的悖论所描述的那样,法律因为是这样的所以本来是这样的。